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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诈骗罪想无罪,涉案金额是最后才考虑的事

2026-04-28

很多当事人或家属一听到涉嫌诈骗罪,第一反应就是问:涉案金额多少?有没有办法把金额降下来?这当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说实话,办案十几年,我遇到太多人把精力全部耗在这个思路上,反而忽略了真正能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问题。

涉案金额只能影响量刑,很难动摇定罪本身

拿去年我们办理的一个案子来说。当事人张先生因为一笔业务纠纷被刑事拘留,家属非常着急,反复跟我强调“金额能不能做低一些”。我告诉他们,如果涉案金额已经远超全国统一的起刑点标准,比如几千元上限,那就算降个几成,依然在构罪范围之内。除非金额刚好卡在临界点附近,否则降低数额更多是在量刑阶段起作用,比如争取缓刑、减少刑期,但很难让检察院直接认定不构成犯罪。

为什么?因为诈骗罪的核心逻辑不是为了追回损失,而是要判断行为本身是否达到了需要用刑法来评价的程度。金额只是一个量化指标,不是定性标准。这个道理说起来简单,但我发现很多当事人在慌乱中恰恰忽略了这一点——他们把解决问题的路径完全押在了“把数字做低”上。

真正能破局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

那什么才是诈骗罪辩护中最有争议、也最有价值的地方?我的经验告诉我,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素。如果当事人实施的所谓“虚假行为”其实有真实履约的基础,或者他根本没有将对方财物占为己有的主观意图,那么这个指控的根基就会被动摇。

我关注过一个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案子。一位个体经营者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跟客户签了合同后没按时交货。客户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但有一个细节很有意思:这位经营者并没有挥霍客户预付的款项,而是确实把这笔钱用在了公司经营上,包括支付员工工资和原材料款。当时我跟团队讨论时,普遍认为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不是“虚构事实”有没有发生,而是“非法占有目的”能否成立。实践中,很多类似的案件正是因为这个关键要素无法被充分证实,最终得到无罪或不起诉的结果。

但问题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标准非常模糊。到底什么算“想占为己有”?是拿到钱就失联,还是把钱用在了其他地方?控辩双方往往在此产生激烈交锋。这就说明,办案过程中如果没有律师去深挖这些证据细节,而仅仅盯着金额这个数字,很容易错失真正的突破口。

实务中,哪些情形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总结了几种司法机关比较常用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一是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虚构了足以让受害人信任的条件,比如伪造资质、夸大业绩;二是收取财物后肆意挥霍,或者用于填赌债、吸毒等违法活动;三是骗取财物后关门跑路、失联躲债。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有真实的经营背景,收取的款项也确实用于公司运转,没有抽逃或私吞,那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从这个角度看,把精力放在梳理案件事实、还原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上,比单纯去谈“金额能不能降”要有效得多。当然,这并不是说金额不重要,而是说在不同的案子中,侧重点完全不一样。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早一点认清这一点,才有可能把时间用在真正有价值的事情上。

说了这么多,想表达的核心意思很简单:诈骗罪的辩护不能只看“数字”,更要看“意图”。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律所,连案子基本情况都说不清楚,只是反复质问“还有没有机会”。这很正常,但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子本身复杂,而是在不熟悉规则的情况下把路走窄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详细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目前这个阶段最需要优先关注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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