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位当事人的笔录里写着这样一句话:“我抽头获利大概三万多元。”办案民警问他怎么算的,他说“总收入减总支出,剩下的就是我的”。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
办过开设赌场案的律师都知道,赌资数额的认定,往往直接影响刑期。有些人可能觉得,多认定一点少认定一点,差别不大。但实际上,很可能因为多认定一笔流水,刑期就从一年以下直接跃升至五年以上。这不是危言耸听。这类案件的法律分界线非常明确:一般情节,刑期在五年以下;一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刑期就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情节严重的标准,就是赌资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抽头渔利达到一定金额(这里指法定的数额标准)。
很多当事人根本不懂这些。在公安讯问时,出于紧张或者“配合”的心态,随口就承认了不属于自己的流水和获利。更常见的情况是,他们根本搞不清楚“流水”和“获利”的区别,以为银行卡里进来的钱都是自己的“盈利”。等到公安要求签字确认时,连看都没仔细看,就草草签了字。等到证据固定下来,再想翻供或者解释,已经是困难重重。最后的结果,就是把自己推向了“情节严重”的境地,想退都退不出来。
这让我想起前段时间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我们进行会见。在看守所,我核实了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情况。根据当时的认定,流水总额在红线附近徘徊,但获利数额已经被算到了“情节严重”的门槛之上。当事人告诉我,公安机关直接通过“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差额,认定他获利数万元。
我问他,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他一脸茫然。我接着问,你知不知道,这些钱里,有多少是你自己赌博赢的,有多少是你抽头渔利(也就是组织赌博赚的手续费)?他想了一下,说:“我自己赌博确实赢了一些,但具体有多少,没算过。公安说是这么多,我就认了。”
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开设赌场罪惩处的,是“提供赌博场所和组织赌博”的行为。个人参与赌博,只构成独立的治安违法行为,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金额完全是两码事。个人通过赌博赢得的资金,依法不能计入开设赌场的赌资和抽头获利中。但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这一点,更不知道在笔录中必须清晰地区分“个人的投注资金”和“他人投注的赌资”。一旦笔录中没有明确区分,或者随意认可了公安的计算方式,后期再想通过证据来证明区分,难度会非常大。
幸运的是,这个当事人只做了一次笔录,还有机会更正。我在会见时反复提醒他:下次办案机关再做笔录,你必须一字一句、准确无误地说清楚——其中多少是你自己赌博赢的,多少是你抽头渔利赚的。必须确保这些信息被准确记录,并由你本人签字确认。由于一开始的无知,未能明确区分,他差点被推向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深渊。而事实上,他实际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只有几千元。
我想对所有涉及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说一句:做笔录,是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没有之一。它就像案件的“定海神针”,一旦固定,后期翻盘的难度会非常大。
我们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首要任务就是仔细核对每一次笔录的内容,逐字逐句梳理细节。目的只有一个:避免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或信息不对称,随意承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很多家属在家人刚被抓时,第一反应是找关系、托人情,这往往是最错误的做法。刑事案件的程序节点非常关键,尤其是被刑事拘留后的初期阶段。这段时间,律师能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会见,帮当事人“踩刹车”。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等到公安部门已经做了三四次笔录之后才寻求改变,想要修改笔录将变得极为困难。把握住最开始的时机,比什么都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