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判决书里提到一个细节,挺值得琢磨的。有位做食糖生意的老板,自己公司确实有真实采购,手上有一些进项发票的“富余”。朋友找上门,说需要发票抵税,愿意给点好处费。他就帮忙牵线搭桥,让上游糖厂把发票直接开给了朋友的公司。货进了自己仓库,票去了别的地方。
这个老板可能觉得自己没吃亏,反正票闲着也是闲着,还能赚点钱。结果呢,被认定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了刑。我注意了一下这个案子的争论点,很多人第一反应也是:这不就是卖发票吗?怎么能算虚开呢?这个问题,我思考了很久,也经常被当事人问起。
这里面的区别,恰恰是很多企业和财务人员容易忽视的核心风险点。单纯的卖发票,是把它当商品买卖,开票方不关心这张票最终用来干嘛。但在这个案子里的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卖”。老板深度参与了这个虚假开票流程的构建,他安排自己的财务把资金倒腾一遍,制造出上海公司付过钱的假象,然后去指令上游糖厂,必须把发票开给谁。这就像他主动导演了一场戏,要的就是那张票和实际业务完全脱钩的结果。
关键在于,他心里是清楚的。上海那边为什么要付钱反过来还给他好处费?这在正常做生意的逻辑里根本说不通,除非对方要的就是那张票背后的抵扣功能。老板面对这些异常,解释不了一个合理的商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反常行为本身,就是证明主观明知的重要依据。他明知对方要拿这张票去骗取国家税款,还提供了这么关键、不可或缺的帮助,这不叫虚开,叫什么?
刑法的规定里,“为他人虚开”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法律把这种帮助行为直接规定成正犯,意思就是不需要等下游公司把他算作共犯,他单凭自己做的这些事,就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很多做生意的朋友,对“富余票”的概念不陌生,觉得这是行业里常见的小操作,风险不大。我办过不少虚开案,见过太多因为这种“小操作”而身陷囹圄的人。
这类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多复杂,而是当事人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已经从合规的经营者,跨进了骗税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票和货彻底分离的那一刻,风险就已经种下了。如果你对目前经营中遇到的一些票据流转问题还拿不准,不妨先把这个案例的法律逻辑理清楚。我没办法在不了解具体细节的情况下给你准确的判断,但可以帮你看看,你目前的操作距离法律划定的红线,到底有多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