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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广告布三次以上,却判了无罪?这个案子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

2026-04-28

看到一份判决书,讲的是几个游泳教练因为竞争纠纷,把竞争对手的广告布毁坏了,次数在三次以上,但损失金额不大,最终法院判了无罪。这个案子让我想了好一会儿。不是因为案情复杂,而是它触碰到一个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会问的问题:刑法上的“情节严重”,到底是谁说了算?

三次以上不等于犯罪,这个认知很关键

很多人会有一个朴素的观念:只要做了三次以上,那就肯定构成犯罪了。就像参加考试一样,觉得次数达标就行。但实际上,法律的逻辑远比这个复杂。在这个案子里,几位教练确实实施了多次毁坏行为,但被毁坏的财物总价值,加起来还不到几千元。按照通常的理解,故意毁坏财物三次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如果只盯住“次数”这个数字,忽略了损失的实际严重程度,就会偏离立法的本意。刑法设立这条罪名,是为了惩罚那些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财产造成实质危害的行为,而不是为了惩罚“动作重复了三遍”这个现象。

说句实话,我刚开始执业那几年,也曾经有过类似的困惑。当时一个案子,当事人连续几次把对方的广告牌给拆了,次数确实是够了,但每次损失都不大。我反复翻看案卷,一直在想:这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够得上刑事了?后来慢慢才理解,法律的核心不是“做没做”,而是做的后果严重到了哪种程度。

不能“唯次数论”,要综合看实质

前面提到,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其他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做出具体解释,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这个标准确实规定了“毁坏财物三次以上”属于可以立案追诉的情形。但注意,它说的是“可以追诉”,不是“必须要定罪”。法院在这个案子里明确指出:要确保“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较大”在社会危害性上具有相当性。换句话说,你不能因为一个人做了三次,就机械地认为他跟那个造成几万元损失的人一样危险。这个判断非常合理。一个行为被认定犯罪,需要综合考量很多事情起因、行为动机、对象选择、手段方式、实际损失、有没有退赔退赃、有没有获得谅解。在这个案子里,几位教练是因为工资纠纷离职后自己创业,出于竞争目的才去毁坏对手的广告布。虽然是故意,但动机是谋生,不是恶意报复。损失不到几千元,当事人也主动赔偿了远超实际损失的金额,还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来看,确实达不到刑法的处罚必要。

这让我想起之前办过的另外一个案子。一个年轻人因为吵架,把对方停在楼下的电瓶车踹了几脚,一共踹了三次,车漆掉了,维修费几百块钱。家属急得不行,说“律师,他都三次了,是不是肯定要被判刑了?”我看了全部材料后,告诉他们这个案子大概率不会判刑。最终检察官也作了不起诉处理。道理是一样的:不能因为次数够了,就把一个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就能解决的问题,硬拉进刑事诉讼的轨道。

什么情况下适用“情节显著轻微”

这个案子最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句话在司法实践里非常重要,它是一条“安全阀”。但不是所有人都能用得上。适用这个条款,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行为本身确实造成了损失,但这个损失很小,远远低于五千元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第二,行为动机、手段、对象等都不是特别恶劣,没有体现出严重的反社会人格或主观恶意。第三,事后能积极退赔、取得谅解,说明当事人有悔改之意。在这个案子里,几个教练都符合这些条件,所以依法不认为是犯罪。但如果当事人是出于恶意报复、多次多量、拒不赔偿,那就算损失不大,也未必能适用这个条款。说到底,法律不是冰冷的算式,它讲的是比例,是平衡。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听到“三次以上”这个说法,心里就慌了,觉得自己肯定没救了。其实不用这么担心。如果你或家人目前正在因为这个条款被调查,可以先把案子的具体情况梳理一下:损失金额是多少,行为动机是为了什么,有没有退赔,有没有取得谅解。把这些事实理清楚之后,再来看“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性有多大。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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