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我们团队在复盘一个案件时,遇到了一个很有意思也很有争议的问题:一位后端技术人员,在赌博网站开发中按照老板要求编写代码,月薪8000,老板最初承诺过按技术入股分10%的利润,但最后实际拿到的收入远低于承诺。现在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四年两个月。
这个案子让我思考了很久。很多做技术开发的朋友,可能觉得自己只是在"打工",写几行代码而已。但在刑事案件的认定中,"技术入股"这四个字的分量,远比很多人想象的要重。
先说结论:判断一个技术人员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什么作用,核心看两个维度——他是否参与了犯罪的核心决策,以及他获得的报酬是否与犯罪收益直接挂钩。
这位当事人的情况,其实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模糊地带。他确实是核心技术人员,老板也口头承诺过技术入股和利润分配。但从实际行为来看,他没有参与运营管理,没有发展下线,没有参与分红的决策,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完成技术开发工作。
我关注到,办案机关对他的收入认定是12万左右——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呢?从微信交易记录来看,加上他的转账记录,总额大约在10万元上下。这和最初承诺的"平分10%利润"差了很远。
这引出一个关键问题:老板最初的技术入股承诺,到底算数吗?在实际司法认定中,如果承诺的分红比例和实际获得数额差距过大,或者所谓的"技术入股"只是一个激励手段而非真正参与了利润分配,那么这个角色就更接近"受雇的技术人员"而非"共同经营者"。
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已经被认定为从犯。但问题是,在从犯中又会被进一步区分为"作用相对较大的"和"作用相对较小的"。办案机关认为,因为他是核心技术人员,且与技术入股相关,所以在这个从犯群体中属于较为重要的角色。
我用一个比喻来说明这个逻辑:如果把一个犯罪团伙比作一个公司,主犯是股东兼总经理,那么核心技术人员就相当于公司的技术总监。虽然你没有决策权,但你的工作直接决定了整个平台的正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倾向于认为你的作用比其他普通员工更大。
坦白讲,我仔细分析了这个案子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分工确实很明确:他只负责技术开发,不涉及运营管理和发展下线,也没有直接参与利润分配决策。从这些客观事实来看,他的地位更接近于"被雇佣的技术人员"而非"共同经营者"。但问题是,最初的技术入股承诺和老板的表述,会让这个认定的天平向不利方向倾斜。
我看到当事人家属最焦虑的正是这个:四年两个月,对一个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是太重了?
从法理角度分析,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从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惯例,从犯的基准刑一般是在主犯刑期基础上降低一个至两个档次。四年两个月这个量刑建议,说明办案机关在从犯的基础上,仍然认为他的作用属于"从犯中作用较大的"。
说实话,我没办法在不了解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判断这个量刑建议是否合理。但我可以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供当事人和家属参考:
第一,技术入股的认定,核心看当事人是否真正参与了利润分配。如果只是老板口头承诺,而实际分红与普通工资相当,那么倾向于认为这不构成技术入股。这个细节在法庭上是可以重点辩护的。
第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策略,要考虑检察院的证据是否扎实。如果口供之间确实存在矛盾,比如老板和当事人对分红的具体数额说法不一致,那么认罪认罚的幅度还有谈判空间。
第三,对于单纯从事技术开发的后端人员,如果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没有参与运营决策、没有发展下线、没有直接管理,那么辩护方向可以着重强调其作用的局限性,争取更低的量刑建议。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做错了关键选择。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处理,你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这个阶段最重要的是什么。很多时候,提前做好判断和准备,比事后补救要有效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