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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所谓“封建迷信”诈骗,这个认定标准才是关键

2026-04-27

一份案卷里,当事人因为帮人“转运”、“做法事”被指控诈骗。报案人说当事人利用封建迷信骗钱、甚至扣人。办案机关也倾向于认为这是典型的诈骗手段。但我的判断是:这起案件证据不足,不宜以诈骗罪定罪。为什么?因为这触及到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法律边界——民俗文化、个人信仰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第一个误区:把“封建迷信”直接等同于诈骗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听说案子涉及“开光”、“消灾”、“做法事”,第一反应就是“这肯定是骗子”。说实话,这种直觉很普遍,但放在刑法里,这个判断太粗糙了。所有的诈骗罪,无论手法是高科技还是土办法,认定的核心只有一个: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关键不是看行为表面是不是“迷信”,而是要证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想骗别人的钱,根本没有打算提供任何服务或交换。如果当事人是真诚地认为自己能帮别人祈福、化解,或者只是按民俗提供一些宗教仪式,那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就像去寺庙捐香油钱,或者请风水先生看相,只要双方自愿,就没法说这是诈骗。所以面对这类案子,第一步不是慌张,而是剥开“迷信”的外衣,审视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图。

第二个误区:把“玄学活动”都当成虚构事实

当然,我也知道问题没那么简单。很多办案人员会说:“转运、消灾这些东西,本来就是假的,你明知道是假的还拿来骗人,这不就是诈骗吗?”这就引出第二个关键点——表现形式对当事人非常不利。假如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虚构了“灾祸”,故意吓唬对方,然后以消灾为名要钱,那确实很接近诈骗的行为模式。但我们需要挖掘案件的真实细节。比如,当事人说的“预测危险”,是不是基于客户自己的诉求进行解答?再比如,有没有提供实实在在的“实物交易”,比如符咒、法器、法事用的物料?再比如,活动本身是不是没有强制、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在诈骗罪的逻辑里,如果行为符合一般民俗习惯,属于传统文化范畴之内,甚至带有合理的宗教活动性质,那就不构成犯罪。刑法不是用来取缔所有玄学的,它只惩罚那些真正以欺骗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这件事,关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这类案子要把重点放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上。我建议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冷静下来思考几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有没有强迫对方消费?有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第二,当事人有没有交付实物或服务,哪怕只是说几句好话、做几个简单的仪式?第三,整个过程中,对方是主动提出要求,还是被威吓后才交钱?如果一个案子能证明,当事人在经济上并不依赖诈骗所得,并且行为具有合理性和自愿性,那么所谓的“诈骗罪”就很难成立。很多人一辈子没想过自己会和刑事案子沾边,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担心和困惑都是正常的。但请记住:法律不是用来惩罚“奇怪”的信仰或行为的,它惩罚的是真正的欺骗和侵占。如果你或你的家人也遇到了类似的指控,别急着认错或放弃,先弄清楚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它往往就是命运的分水岭。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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