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一个外省某市的朋友通过朋友找到我,说他认识的一个人被抓了。被抓的是一位从事采矿行业的企业家,在当地小有名气。他是在一次集中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动中被逮捕的,罪名列了一长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家属最焦虑的,是那个“开设赌场”的罪名。我翻了一遍材料,发现这个案子里的法律争议点,其实挺有代表性的。
首先说说开设赌场这个指控。家属告诉我,他们始终否认有这个行为。我仔细看了在案证据,发现这些所谓的证据基本都属于“传来证据”——也就是不是从案发现场直接提取的,而是通过别人的转述、推测得来的。没有直接的言辞证据,比如赌客的口供,也没有客观证据,比如赌资、账本、现场照片。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里核心的被害人已经去世了。我对家属说了一句很明确的话:在这种情况下,要再加一个诈骗罪或者证明开设赌场的行为成立,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讲究证据链条的完整,一个已经不在的人,谁来对质?谁来印证?这条路走不通。
第二个让我反复思考的问题是寻衅滋事。家属反复强调,他们是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而对方那个矿是非法开采的。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些冲突,可能有一些推搡、言语威胁这类不那么“文明”的行为,但程度都不重。家属问我:既然我们是有理的,对方是违法的,我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难道连一点过激动作都不能有吗?
这个问题其实很现实。法律保护公民的自我救济权利,但“自我救济”和“刑事违法”之间有一条红线。如果暴力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比如把人打伤了、把设备砸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那确实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这个案子里,我看到的所谓“暴力”,更多是维权过程中的附属行为,而且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这些行为造成了什么具体的、可以量化的后果。主观上,这些人是去维权,不是去“寻衅滋事”;客观上,证据是散的、弱的、甚至有些地方是自相矛盾的。所以我说,这种行为到底属于刑事犯罪,还是只应该被行政处罚,这中间有非常大的讨论空间。
第三个问题,恐怕也是这个案子最核心的争议点: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有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简单来说,就是要有稳定的组织架构、有经济来源、有欺压百姓的行为、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
我看这个案子里所谓的“组织”,成员之间更多是一种临时性的组合。有人是因为和老板有合作才在一起,有人是出于哥们义气来“撑场面”,并不是长期被一个组织豢养、听命于某个“老大”的小弟。经济上,这些人的收入来源也和矿山的经营合作有关,并不是靠在社会上闹事、收取保护费得来的。而且,这个组织的影响范围非常有限,仅限于采矿行业内的某些摩擦,根本谈不上“欺压百姓、称霸一方”。
我跟家属说,如果这个案子只是在一个行业里有些影响力,就硬往上靠“黑社会”,那这个定性本身就值得商榷。法律的每一个定性,背后都有严格的条件,不是听起来像,就能构成。
这个案子现在还在审理过程中。说实话,案子办到这一步,最让我感慨的不是法律技术层面的分歧,而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案发初期就陷入了完全的慌乱,不知道该关注什么、不知道该从哪里入手。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就无解,而是在不了解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把宝贵的时间和机会,浪费在没有方向的事情上。
如果你现在也在为类似的事情感到困惑,不知道该从哪个角度去分析,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们坐下来,一件事一件事地捋清楚,看看这个案子,真正的争议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