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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缓刑为什么这么难

2026-04-27

最近有人在后台问我一个问题,说身边有人因为介绍未成年人出事,案子在公安机关那边拖了大概一年,现在通知说要移送检察院正式起诉了,问还有没有争取缓刑的可能。这个问题我觉得很典型,想跟大家聊聊这一类案件的特殊之处。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问我的时候,总会带一个认知前提,就是"我只是介绍了而已,又不是强迫的"、"对方也是自愿的"、"情节应该不算特别严重"。这种想法其实是一种误区,而且是那种代价比较大的误区。今天我就把这件事掰开了说说,到底难在哪里。

同一个"介绍",对象不同,性质天差地别

先说一个基础知识点。在司法实践中,介绍成年人卖淫和介绍未成年人卖淫,虽然名字都叫"介绍",但法律上对它们的评价差异非常大。成年人的介绍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确实有不诉或者缓刑的可能。但一旦涉及未成年人,整个逻辑就变了——法律把它定性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而不是单纯的"提供交易"。

我曾经办过一个这样的案子。外省某市的一个年轻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两个不满十八岁的女孩,帮她们联系了客户,收了点介绍费,一共不到十次。他被抓的时候很委屈,觉得自己不过是"牵了条线",觉得女孩也是同意的。但我告诉他,这个案子的核心不是"对方是否自愿",而是"你是否明知或应知对方未满十八岁"。只要具备这一条,在实务中就是从重处罚的情节。

后来我们再深入案情,发现他确实不知道其中一个人的真实年龄,因为对方用了假身份证。这一点成了我们辩护的重要突破口。但即便如此,案子走下来也十分艰难,最终争取到的结果远谈不上"轻松"。

所以我想说的是,这类案件的第一个难点,就是法律对"对象性质"的敏感性远超当事人自己的预期。不是你觉得轻,它就真的轻。

缓刑的争取,不是"情节轻微"就能保证的

从前面的分析其实已经能看出来,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即使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缓刑的可能性也远远低于常规案件。为什么?因为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涉及的一个核心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法院在量刑时,会把这个原则放在很高的优先级上。

我关注这类案件,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同样一个行为,做在成年人身上和做在未成年人身上,法律评价的基准线完全不同。介绍成年人卖淫的基准刑,起点可能很轻,但介绍未成年人,起刑就在一个较高的位置上坐了。也就是说,即使你属于"情节较轻"的那个区间,你已经在那个高位置上往下减了,而不是在低位置往上加。

很多人问我"有没有争取空间",我通常是这样分析的。空间是有的,但你要知道这个空间的形状——它不是一条宽阔平坦的路,而是一条狭窄的、有着明确条件的通道。能走通的条件包括:介绍的人次极少,可能就一两次;没有从中获取大额利益;当事人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并且对被害人没有造成进一步伤害。

但还有一种情况,我认为是真正需要提醒家属的。就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取保候审阶段,现在案件正常推进到了审查起诉,这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已经收集得比较完整,基本事实清楚。这个时候时间窗口非常关键,因为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是否建议缓刑的最后机会之一。错过这个阶段,到了法院,中间会有更多变数,辩护难度和成本都会上升。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跟我说说,我帮你看看当前最紧迫的是什么,还有没有可以争取的方向。

说到底,这类案件的难度是客观存在的,但律师的存在,就是在那些看似微小的可能性里,替你找到一条最可行的路。有时候,决定结果的并不是案子的"大小",而是你有没有在最对的时间点做最对的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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