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案卷里的DNA鉴定报告,我沉思了很久。
这份报告显示,女方DNA出现在男方隐私部位,但男方DNA并未在女方体内检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男方实施了强制猥亵。这里有个被很多人忽略的问题:DNA能告诉我们“谁碰了谁”,但它不能说清楚“是怎么碰的”。
这个案子里的男女本是朋友关系。那天晚上两人聚餐都喝了酒,男方没醉,女方却喝得断片了。男方送女方去酒店后想离开,但醉酒的女方拉着他不让走,还脱了他的衣服。监控显示,女方后来光着身子跑出房间,在走廊里坐在地上不让男方靠近。男方追出去后远远看着,直到女方自己回到房间,他才离开。
第二天女方醒来,感觉不对劲,报了警。她的说法前后不一致——先说没人侵犯她,只是觉得可能被下药;后来又改口说感觉有人想侵犯她。男方的口供一开始只描述了女方醉酒过程,直到DNA鉴定结果出来,他才提到当晚女方曾主动接触过他的私密部位。一审法院认为,男方最初的“隐瞒”成了他实施犯罪的推定依据。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也是我在执业中反复强调的问题:口供不一致究竟意味着什么?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觉得,只要DNA鉴定到位,事实就清楚了。但真实情况往往更复杂。这个案子里的DNA鉴定,鉴定部门自己都说无法证明其来源——无法判定这个DNA是男方在猥亵过程中留下的,还是女方在醉酒状态下主动接触留下的。
那法院为什么还判了?问题出在男方的口供上。公安机关第一次问话时,他没提女方曾接触过自己;等到DNA报告出来了,他才解释这一点。法院抓住这个时间差,认为他“有意隐瞒”,由此推断他实施了犯罪行为。
我办过不少类似的案子。在侦查阶段,很多当事人都会犯一个错误:第一次做笔录时,害怕说多了反而惹麻烦,于是选择“少说”或“不说”。等后来发现不说不行了,再补充说明时,就成了“前后矛盾”。在法官和检察官眼里,这种矛盾往往被解读为“在编故事”或者“在掩饰什么”。
但法律逻辑本身是清楚的:口供不一致不等于说谎,更不等于有罪。一个合理的解释——比如“我当时没想那么多”或“我害怕说错”——完全可能说明他并非故意隐瞒。但在自由心证的审判体系下,法官的主观判断往往比客观逻辑更有分量。
回到这个案子。一审法院的逻辑链是这样的:男方最初没提女方主动接触她→他隐瞒了这个事实→他一定是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所以构成强制猥亵。
这里有一个法律常识:在刑事案件中,定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一个合理解释(比如,当事人只是没想清楚怎么回答),那么这个疑点就应当对当事人有利。但现实中,很多法官和检察官会反过来用“疑点”来推定犯罪——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由心证过界”。
我和团队在讨论这类案件时,经常提醒当事人:你的口供,是你在整个诉讼阶段唯一可以全盘控制的东西。证据可以被伪造,鉴定可以出偏差,但你的每一句话,都会直接影响法官对你的判断。所以,口供必须做到:第一,如实陈述,不要为了“省事”或“怕麻烦”而省略;第二,如果第一次没想清楚,可以提出“需要时间回忆”,而不是草率回答;第三,如果事后发现当初说的不对,要主动说明原因,而不是等到证据出来了才改口。
这个案子还在申诉过程中。我关注它,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有时候,你明明没有做错什么,却因为一句“说得不够早”而被推入深渊。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从一开始就走错了方向。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处境,不确定自己的口供是否已经留下了“漏洞”,不妨先看看这份笔录——一句看似无关紧要的回答,可能已经成了对方的“把柄”。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面对司法机关,你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放大、被解读。一个律师的价值,往往体现在帮你把“该说的”说清楚,把“不该说的”守住——在这个前提下,再去争取法律上应有的尊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