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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教授的说法,让很多企业家睡不着了

2026-04-26

前几天,有人转发了一位教授的解读视频给我看,核心意思是:根据两高新出的司法解释,民营企业主和公职人员只要达成了行贿的约定,哪怕钱还没送出去,这100万就可能被追缴。说实话,看完那个视频,我也愣了一下。

这位教授的观点,简单来说就是:主观上有送钱的念头,哪怕还没行动,就能构成行贿罪,钱也要被追缴。这听起来确实很吓人,一个念头就能定罪?这是不是太离谱了?

但这个推理,其实存在两个根本性的逻辑错误。今天我就拆开来聊聊,希望能帮那些心里犯嘀咕的朋友,把这件事理清楚。

第一个误区:把定罪和追缴搞混了

这位教授最大的问题,是把两个完全不同层次的事情搅在了一起。一个是“你犯没犯罪”,另一个是“你犯罪之后,钱该怎么处理”。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我们打个比方:一个人偷了东西被法院判了,判决里说“赃物予以追缴”。这是因为他偷了东西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法院先认定他有罪,然后才谈得上怎么追赃。追缴是定罪之后的结果,不是定罪的原因。

同样道理,两高新出的这个司法解释,全称是《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共24条,而那条引起争议的条款,是第23条第3款。从整个司法解释的体系和“两高”发布的权威新闻稿都可以明确看出,这部分内容属于“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解决的是判决生效后或诉讼过程中,如何执行追赃挽损的问题,而不是去修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换句话说,这个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被法院以行贿罪定罪量刑了。它讨论的是一个已经判刑的人,这个钱应该向谁追的问题。那位教授倒过来理解,等于说:因为这条规定了可以追缴,所以“未交付”本身也能构成犯罪。这不就是倒果为因吗?

第二个误区:断章取义,没看上下文

那位教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只盯着“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这句话看,然后自己往前推了一步,说“只要有约定,没送也算”。但稍微懂点法律解释方法的人都知道,看一个条款不能只看这一句,还得看上下文和它的体系位置。

我们来看看这一条的上半句:“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这说的是什么?说的是在行贿行为已经完成、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赃款到底在谁手里。如果钱已经给了受贿人,那就向受贿人追;如果钱还没来得及给,或者给了又退回来了,那钱还在行贿人手里,就向行贿人追。这很合理,也很简单,就是一个财产归属的认定问题。

那什么样的案件会出现“尚未交付”的情况呢?最常见的是行受贿双方已经达成了行贿合意,收钱的人也答应了,双方都有明确的供述。然后还没来得及给钱,事情就败露了。这时候,双方的行受贿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犯罪,只是赃款的给付环节因为客观原因中断了。所以,对行贿人进行追缴,不是因为他“想送没送”,而是因为他“都已经送了,只是警方介入及时,钱还没到对方手上”。

那位教授把“尚未交付”这个结果状态,理解成了“没有交付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这确实有点牵强了。

回到原点:行贿罪的门槛没有变

说了这么多,其实最核心的一句话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因为这条司法解释而改变。刑法第389条规定得很清楚,行贿罪的构成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里面既有主观上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客观上的“给予”行为。没有客观上的“给予”行为,仅凭一个“约定”或者“念头”,是不可能构成行贿罪的。

那位教授的解读之所以能传播开来,一方面是因为他的身份自带流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很多企业主对法律本身就一知半解,听到“没送钱也可能被追缴”这种话,自然会紧张。但从法律逻辑和司法解释的体系来看,这个说法经不起推敲。

当然,我这么说不是让企业家们掉以轻心。行贿受贿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为,一旦被查实,后果很严重。但恐慌解决不了问题,把法律规定搞清楚,比听信那些耸人听闻的解读,要重要得多。

如果你或者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的法律风险,或者对这个司法解释有疑问,可以把你了解到的具体情况告诉我。别自己瞎猜,也别听风就是雨。先把事实摆清楚,我们再来看看,你的情况到底属于哪一种,下一步该怎么办。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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