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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诈骗案找不到被害人,还能定罪吗

2026-04-26

看到一份判决书,案由是诈骗罪,但卷宗里找不到任何一个具体的被害人名字。这种情况,在传统诈骗案里几乎不可能出现。但最近几年,这类案子越来越多了。

很多当事人的家属第一次找到我,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警察说我家人骗了钱,但那个被骗的人在哪?没人报案,凭什么立案?"这个问题,其实问到了点上。

找不到被害人,不等于没有被害人

先说一个现实。现在的诈骗案,特别是一些涉众型、网络型的案件,被害人往往分布在好几个省份甚至全国。有人被骗了几百块,嫌麻烦不报案;有人被骗了之后,换手机号、搬家,根本联系不上;还有些人,自己都不知道被骗了。这种案子,公安机关经常面临一个困境: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很清晰,银行卡流水、交易记录、后台数据都摆在那里,但就是找不到几个完整的被害人。

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词叫"无被害人公诉"。听起来吓人,好像国家在找一个不存在的人定罪。但实际情况是:不是没有被害人,是找不到。这就好比有人在一个黑漆漆的房间里撒了一把钉子,你不知道具体哪个人踩到了,但钉子在地上是事实。你不能因为不知道谁踩了,就说没人受伤。

从法律上讲,公诉权是国家给的,不需要等被害人去报案才能启动。检察机关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就可以起诉。这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现代犯罪形态倒逼出来的司法应对。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这类指控,不用在"被害人身份"这件事上钻牛角尖,这不是辩护的核心。

诈骗类犯罪,保护的不只是被害人的钱袋子

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做的是一个线上的投资理财平台,后来被定性为集资诈骗。家属非常困惑,说:"我们只是做了一个平台,又没拿刀逼别人投钱,凭什么算诈骗?"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忽略了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到底是什么。

诈骗类犯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第一层,当然是特定个人的财产权。第二层,是金融管理秩序、市场秩序。说得直白点,你的行为本身就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不能因为没找到具体的受害人,就否认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就像一个人往河里倒毒药,不能因为没人当场喝到,就说不存在公共安全风险。

所以,在涉众型诈骗案件里,即使被害人一个都找不到,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了钱款,国家就有追诉的正当性。这一点,司法解释也是认可的。很多指导案例都明确:可以根据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资金归集路径等综合认定犯罪数额,不要求逐一找到被害人。

对于当事人的家属来说,这个认知很重要。不能抱着"没人报案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一旦发现家人因为这类事被调查,第一时间要做的是搞清楚资金流向和业务模式,而不是纠结于"有没有被害人"。

无被害人公诉的边界在哪

说了这么多,你可能会担心:那岂不是检察院想告谁就告谁?这就说到最关键的问题了。无被害人公诉虽然合法,但必须严格限制,否则容易变成一把滥用的刀。

首先是证据标准。这类案子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就是证据不扎实。我见过一些案子,资金流水和后台数据很粗糙,很多账目对不上,就靠中间人的口供定罪。这种案子,辩护的空间就在证据审查上。比如,某笔金额到底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是投资者的本金还是收益?是正常的商业借款还是诈骗所得?这些细节,直接决定最终是否构成犯罪、罪轻还是罪重。

其次,不能把民事欺诈和行政违法混进刑事诈骗。这个界限,很多当事人自己搞不清楚,甚至一些司法人员也容易混淆。比如,一个项目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和一开始就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去骗钱,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被害人缺位,就更需要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没有证据证明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简单地用"找不到被害人"来补足。

最后,数额认定要有利于被告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金额,不能计入犯罪数额。这一点在涉众型案件里尤其重要。有时候办案机关为了凑数额,会把很多边缘性的金额也算进去,分不清是正常经营还是犯罪所得。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的家属把公司账目翻了个底朝天,最后发现有几百万的流水其实是退还的保证金,应该扣除。这种细节,直接决定刑期的长短。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家属正面临这类情况,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把案情发给我看看,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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