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关于“金乔网”的案例资料时,我脑海里浮现出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问过的问题:“我朋友的公司也是做电商平台的,怎么就被抓了?”“叶律师,这个模式不是金融创新吗?”这些问题背后,是当事人和家属对这类案件最深的困惑和不安。
“金乔网”这个案子,被告人和他们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反复强调:这是新型电子商务,是金融创新,有某教授的理论作为依据,公司也咨询过律师,地方政府人员在招商会上也表示支持。听起来好像有道理,对不对?
但法律的眼睛,从来不会只看表面的名义。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方法——穿透式的实质审查。什么意思呢?就是不看他们怎么宣传,只看实质上的运作方式。
在这个案子里,参与者需要交纳一笔“保证金”才能开立网上商铺并取得推荐资格,消费时只交百分之十的“消费款”就能享受双倍返利。这些钱给了组织,参与者最关心的是什么?不是商城的商品质量,不是能不能卖出东西,而是——我能不能靠发展下线拿到推荐奖金。这其实就是入门费,不管它叫什么名字。
我办过不少类似案件,很多当事人最初都觉得自己在“创业”,在参与“新模式”。但当你问他,公司有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有没有创造价值?你的钱是靠卖产品或提供服务赚来的,还是靠拉人进来交钱赚来的?答案往往很明显。
金乔网的会员层级结构达到了68层,奖金按代数发放。上面的会员可以拿到下面会员的业绩奖金。虽然他们对外不说“级别”,只说是“加入时间先后”,但只要上下线之间存在拉人头获利的关系,这就是典型的设层级、拉人头。
更核心的问题在这里:这个组织的收入来源是什么?他们有没有真正的经营?公诉人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总共投入了三百多万元,连一套像样的电子商务系统都没建起来。公司里没有匹配的售后服务人员、系统运维人员、市场推广人员,员工主要的工作就是——收钱、发奖金、搞宣传骗更多人交钱。网站的功能简陋得不像话,完全不符合正规电商的标准。
说的直白一点,这个组织不是在经营,而是在玩一场“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先加入的人拿的钱,来自于后加入的人交的入门费。所有人都以为自己是参与者,但实际上,大部分人的钱最后都会被少数几个高层级的人员拿走。这就回到了一句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特征,是骗取财物。它不创造任何经济价值,它的运作本身就不可持续。这跟金融创新的根本区别就在这里。
很多人会问我:叶律师,我到底是“创新”还是“传销”?我通常会给一个非常简单的判断标准:你的公司,有没有真实的经营活动?资金有没有投入到正常的生产、服务、研发中?参与的人赚钱,是靠卖东西或者提供服务,还是靠拉人进来交钱?如果核心模式是后者,那就是传销。
大部分这类案件的当事人都会说: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金乔网的被告人也是这么辩解的。他们的律师说:公司的模式来源于某教授的理论,咨询过律师,当地政府人员也支持过。这个辩解乍一听好像有点道理。
但法律的原则是“不知法律不免责”。这里要分清两件事:故意和违法性认识。故意是你知道自己做的是什么事。比如,你知不知道别人要交钱才能加入?知不知道发展下线能拿钱?知不知道加入的人越多赚得越多?这属于事实判断。你知不知道这事国家不允许,那是违法性认识的问题。
即便被告人说“我以为这是合法的”,但只要他对自己做的事有事实上的认识,就具备了主观故意。后者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在这个案子里,被告叶青松在公司供述时就说过:对公司的资金能否兑付、合法与否,有巨大的担忧。这说明他内心是有怀疑的。在金融这个特殊领域,国家对规则的要求本身就非常高。从事这种可能涉及大量人众和巨额资金的行为,谨慎义务自然也要更高。
所以,违法性认识错误能不能避免,需要综合判断。当事人在对行为合法性有怀疑的情况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继续,那就很难说这个错误是可以避免的。这也是我在办案时经常跟家属说的一句话:别把“我以为不违法”当成免死金牌。法律看的是你的客观行为,和你的主观认识是否到位。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或家人遇到的情况属于什么性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