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高法在最新的《刑事审判参考》中讨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留抵退税,骗取了国家的留抵退税款,这到底算不算“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抵扣”?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听到这个问题,第一反应都是:留抵退税是退税啊,跟抵扣有什么关系?
这个问题看似专业,背后却藏着一个很多人没意识到的思维陷阱。我试着把它讲明白。
很多当事人把留抵退税理解成“国家退税”。这个理解对了一半。留抵退税的本质是:当你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多出来的这部分进项税额还没有抵扣,本来是留到下期继续抵扣的,但现在不等了,直接申请税务机关把这些进项税额退回来。
换句话说,“留抵”这两个字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打算抵扣,但还没有抵扣。既然还没有抵扣,怎么能叫“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抵扣”呢?
这就是当事人和很多办案机关认知偏差的核心。当事人觉得:“我还没抵扣呢,只是申请退税,能有多大问题?”但实际上,法律上的“骗抵”可能比字面意思要宽得多。
我之前跟同行讨论这个问题时,有人提了一个特别贴切的类比:贩卖毒品罪。
假设张三销售毒品给李四,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场被抓住。张三定贩卖毒品罪,没问题。但如果李四是二道贩子,打算买进之后,转售给下家,赚取差价,可李四还没买到毒品就被抓了。这种情况怎么定性?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实务观点认为:李四也定贩卖毒品罪,而且既遂。理由很简单——李四以卖出为目的购进毒品,只要有证据证明他的目的就是“贩卖”,那他在进入前手的交易环节时,就已经既遂了。不需要实打实地买到毒品,更不需要把毒品卖出去。
这个逻辑放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就很好理解了。当事人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又申请留抵退税,他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税款。虽然从程序上看,“留抵”还没有实际“抵扣”,但法律上对“骗抵”的理解,完全可以走得更宽——只要你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且已经实施了申请退税的行为,“打算抵扣但还没抵扣”的状态,在法律上就可以被认定为“骗抵行为”。
说句实话,我见过不少做生意的朋友,在税务问题上吃了这个亏。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在“我到底做没做”这个问题上,自己先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我还没抵扣呢,怎么能算骗税?
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一旦你的行为符合了“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主客观要件,哪怕你申请的退税还没有实际到账,可能都已经构成了犯罪。
所以,我给当事人的建议一直是:如果你的企业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或接受流程,一定要搞清楚每一个节点的法律定性。尤其是留抵退税这个新政策,很多人的认知还停留在“退税就是国家给我的钱”这个层面,完全没有意识到“申请退税本身”就是在行使一个法律上的“抵扣”行为。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在经历类似情况,可以先把你的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先聊聊,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
叶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