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判决书里,法院详细阐述了如何认定一个7岁女童的陈述为有效证据。这让我沉思良久。在很多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被告人拒不认罪,而孩子因为年龄小,表达可能不连贯、不完整。这时候,法院到底怎么判?
很多家属最担心的就是:孩子说的,法官能信吗?尤其是对方死不承认的情况下。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年幼的人能不能作证,关键不在于年龄,而在于他能不能辨别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这就像我们平时说的,一个孩子可能不知道“猥亵”这个法律术语,但她能清楚地描述“他用手碰了我尿尿的地方,很疼”。这种描述,就是符合她年龄认知能力的有效表达。
在这起案件中,一个7岁的小女孩放学后去学书法,被老师单独留在房间里。她回到家后,因为排尿疼痛,第一时间告诉了姥姥。她描述的一些细节,比如“亲我这儿(手指左脸)”,是第一次向别人提起。一个7岁的孩子,如果没有亲身经历,很难凭空编造出这些具体的、带有动作描写的细节。成年家属也很难把超出孩子年龄认知的性知识教给她。所以,法庭认定,孩子的陈述具有证据资格。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光是孩子说还不够,还得有其他东西能印证。
零口供案件,最怕的就是证据链断裂。但这起案件里,办案机关找到了“会说话”的间接证据。其中最关键的,就是那个“时间窗口”。小女孩当天下午学完书法,回家后就说排尿疼。第二天,姥姥带她去医院检查,妇科检查结果是“尿道口周缘充血”。这个医学检查结果,虽然不能直接认定就是那个老师造成的,但它和事发时间高度吻合,排除了其他常见原因。
除了医学证据,还有一个细节很值得玩味:家属的反应。姥姥得知后,没有马上报警,而是先回去找老师理论。老师不承认,她又和孩子的奶奶一起,前前后后去理论了两次,直到孩子的奶奶气病住院,家属才选择报警。整个过程非常自然——家属的第一反应是去讨说法,不是要钱,也不是直接报警。这种反应,符合一般家长保护孩子名誉、又不敢轻易把事情闹大的心理。如果家属是故意诬告,他们的表现往往不会这么克制和被动。
我们来看被告人的说法。他辩解自己是因为腿脚不便,在教孩子写字时,把左手放在孩子大腿上作为支撑。这个理由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法院用“经验法则”进行了拆解。什么叫经验法则?就是我们普通人在生活中形成的常识、常理和常情。比如,一个书法老师教学生写字,正常的姿势应该是站在学生身后或侧面,手把手地指导握笔和运笔,而不是把整个身体前倾、贴在后背,再把左手放在学生的左大腿上。这不符合一个成年男性书法老师的正常教学姿势。
再比如,孩子的姥姥把孩子送到后,并没有离开,而是在寒冷的室外站着等她。按照常理,如果屋内暖和、地方宽敞,一个老人怎么会不进去等而去外面受冻?这个行为本身就暗示了,姥姥可能是在防备或者关注着什么。被告人对这些疑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他的辩解就无法自圆其说,自然也就无法排除法官的合理怀疑。
这起案子的判决,解决了一个很多家属都困惑的问题:当孩子说得不够清楚、对方又死不认账时,法律到底能不能保护孩子?答案是肯定的。法院不会要求孩子的陈述像成年人那样逻辑严密、滴水不漏。只要孩子的陈述符合她的年龄特点,有医院检查、家属行为反应等间接证据来印证,并且被告人的辩解违背常理、经不起推敲,那么,以孩子陈述为核心构建的证据链,就足以锁定犯罪事实。
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