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其中一条规定,赔偿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这个数字看起来简单,但它背后涉及的争议,整整走了五年才尘埃落定。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平时更多处理的是诈骗、非法经营这类案子。但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其实和刑事案件的量刑逻辑有相通之处——都是“填平”加“惩罚”的双重结构。今天我想借这个案子,和读者聊聊这背后的门道。
商标法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以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这句话听起来很明确,但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看法认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指的是惩罚性赔偿部分相对于基数的倍数。赔偿总额等于补偿性基数加上基数乘以倍数。举个例子,如果基数是100万,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总额就是100万加100万,等于200万。
第二种看法认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指的是赔偿总额相对于基数的倍数。同样是基数100万、一倍惩罚性赔偿,总额就是100万乘以一,等于100万。这意味着惩罚性赔偿部分为零。
我关注这个案子,恰恰因为它暴露了一个普通人不太容易注意到的矛盾:如果按第二种读法,当法院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时,惩罚部分就归零了。这和我们理解的“惩罚”二字产生明显冲突。就像刑事案件的“罚金”判了但数额为零,显然不符合立法意图。
在代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我们梳理了全国人大立法释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署名文章、部分省级高院的裁判指引以及若干标志性判例,它们都支持第一种读法。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中专门纠正一审法院,明确指出总额应为基数数额加上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这些材料让我们对案件走向有了一定预判。
这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合议庭坦诚相告:这个争议正是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那一刻我们意识到,这已经不仅是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它浓缩了一个需要司法层面给出终局答案的重大实务争议。
2026年4月20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赔偿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结合“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这一措辞,可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选择了总额式读法。否则,如果将倍数理解为惩罚性部分的倍数,总额上限会达到六倍,直接与司法解释产生矛盾。
对这一选择,我理解并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是基于更宏观的政策考量作出了权衡:将赔偿总额锁定于基数的五倍之内,对知识产权案件起到适度的上限控制作用。同时,倍数可以不是整数的规定,让法院能在1.2、1.5、2.3这类精细值之间更准确地反映案件严重程度。
但是,即便采取该解释,如果总额倍数取一倍时不具有惩罚性这个张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也是这个案子留给规则层面的一个余响。
回望整段历程,从2021年第一次公证取证,到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到司法解释的正式发布——这个案子走过了一段完整的法律演进路径。虽然我们尚未收到最终的裁判文书,但司法解释已经决定了我们主张的路径。
作为代理律师,我更珍视的是这个案件能够浓缩一个重大实务争议,能够在司法解释起草的关键时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视野。对委托人、对团队、对整个知识产权司法实务共同体而言,这样的案件都是值得被记录的。
回到刑事辩护的视角,这类案件的逻辑其实和刑事案件高度相似: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而司法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反馈、调整的过程,最终会推动规则走向清晰。
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它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如果你正好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先找个靠谱的律师,把事实和法律适用理清楚。很多事情,早一步弄清楚,比事后补救要主动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