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问我,自己只是牵了个线、搭了个桥,怎么就变成了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同样是中间人,罪名不一样,面临的刑期可能从三年变成无期甚至更重。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就在于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临界点。
先讲一个我印象比较深的案子。有位做生意的张先生,托我想办法认识某位领导。他觉得只是在中间传了几句话,约了一次饭局,就是个“中间人”。但他不止传话,还主动帮张先生分析了该给多少才能“办成事”,甚至教对方怎么包装费用。后来案发,他面临的是行贿罪共犯的指控。
这就引出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主观心态到底是“撮合”还是“合伙”?
介绍贿赂罪的核心是行为人站在一个相对中立的立场上,目的是帮双方建立联系。主观上,介绍人不追求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也不追求受贿人收的钱。而行受贿罪的共犯完全不同,他们已经和其中一方形成共同的利益目标——要么一起送钱,要么一起收钱。区别就体现在思路和行为的出发点。
这个临界点具体在哪里,我一般会从四个维度帮当事人梳理。
第一个是行为方式,客观上是“牵线”还是“参与”。介绍贿赂人的典型行为是双向联络,在两边传话、约见面,起到桥梁作用。新司法解释的实务解读明确提到:若单方联络则为共同行贿,若双方牵线,则更可能是介绍贿赂。如果只帮行贿人一方,那几乎是行贿罪共犯。
第二个是利益追求,是“独立报酬”还是“共同分赃”。介绍人赚的是中介费,和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受贿人收的贿赂是分开的。行受贿共犯追求的是共同的利益,他们和行贿人或受贿人的利益是一体的。这里有个容易踩坑的地方:是不是实际拿到钱不是绝对标准。关键看利益追求是否一致。
第三个是介入程度,是“浅层帮忙”还是“深度参与”。介绍人的介入是阶段性的,通常在双方已经各自有意向之后才牵线,事情谈成任务就结束了。共犯则是全程、深度参与,从谋划、出主意到协助实施、帮忙掩盖,无孔不入。
我在接触这类案子时,还会特别留意几个常见情形。比如既牵线又参与商谈数额,要看核心角色是什么。如果主要作用还是中间人,商谈只是帮助沟通,没有形成一方立场,仍然可能定介绍贿赂。但如果代表一方去谈判,那就偏向共犯。再比如传递贿赂款时截留了一部分,如果只是中间人身份,截留属于侵占行为,不影响介绍贿赂的认定。但如果事先和受贿人商量好“一起分”,那就是受贿共犯,截留的钱属于内部分配问题。
说到底,这些要素背后只有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你到底是站在中间牵线,还是已经站到了某一方的船上?
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一个人要面对的结果。介绍贿赂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而行贿罪共犯最高无期,受贿罪共犯更重。同样是牵线搭桥,命运完全不同。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的行为算什么,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在这个问题上,搞清楚自己到底站在哪条线上,就是走对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