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上一休一”的工作模式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近日,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该问题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明确指出:“上一休一”虽具备不定时工作制的部分特征,但若未经过审批程序,则不能被法院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那些职责特殊、工作时间难以固定、需机动安排的岗位(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销售人员等)。这类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然而,本案中的“上一休一”工作模式虽然表面上看似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征——即连续工作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但由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并获批该制度,法院最终并未将其视为不定时工作制。
既然“上一休一”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不定时工作制,那么劳动者在此期间工作的性质就应当重新审视。
法院认为,在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擅自采用“上一休一”模式,属于变相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尽管员工在值班期间有一定休息时间,但其实际工作强度和连续性已超出标准工时范围,因此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此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特别强调了公平原则,认为在没有获得审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改变用工方式以规避法律责任。因此,员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时间,均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200%至300%的加班报酬。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想要合法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提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批复。否则,即便实际执行了类似工作模式,也无法免除加班工资的支付义务。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经审批而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如考勤记录、排班表等,并在发生纠纷时积极维权。
此案的判决不仅明确了“上一休一”工作模式的法律定性,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处理劳动关系。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