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几位从事贷款中介的朋友聊天,发现大家普遍有种心态,觉得行业里很多操作都是“潜规则”,法不责众。甚至有人说,现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是不是就等于“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种想法很危险。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层面针对金融领域“黑灰产”的集群打击行动已经展开,力度不小。作为办理了上千起刑事案件的律师,我想说,当国家开始用“集群打击”这个词时,就意味着这个领域已经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一些过去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行为,现在很可能就是刑事追诉的起点。
很多从业者觉得委屈,认为自己是帮客户和银行牵线搭桥,解决融资需求,怎么就被打上“黑灰产”的标签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助贷”这个模式本身,而在于过程中衍生出的各种乱象。当这些乱象积累到一定程度,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时,刑事打击的介入就成为一种必然。
这让我想起几年前“套路贷”刚出现时的情形。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之前,很多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则通过“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处理起来也很棘手。直到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明确了“套路贷”的犯罪本质,打击才变得精准有效。当前的金融助贷领域,正处在一个类似的节点上。国家通过连续的专项行动和典型案例发布,正是在为这个新兴领域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所以,不能再抱有“以前都这么干就没事”的侥幸心理,现在的“常规操作”,很可能就是明天的“典型案例”。
那么,具体到个人头上,哪些行为真的会“踩雷”呢?从近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已公布的案例来看,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打击的重点。
第一,虚构身份或资质,骗取客户信任。比如,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进行电话营销或线下邀约。这不仅仅是虚假宣传,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虽然这个罪名的起刑点不算高,但它是一个明确的刑事信号,意味着你的整个业务模式的正当性基础被动摇了。
第二,利用信息不对称,设置合同陷阱。这是风险升级区。常见的有:以“包装资质”、“消除征信问题”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或“保证金”,但事后无法兑现承诺甚至失联;或者在合同中嵌入消费者难以察觉的苛刻条款,通过故意制造违约来侵吞保证金。这类行为一旦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很可能直接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第三,业务模式本身涉嫌违法经营。这是最危险的一环。例如,组织或参与“AB贷”(即找他人冒充贷款人)、培养“职业背债人”、以及所谓的“债务优化”实则骗贷等行为。这些操作往往涉及伪造贷款材料、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不仅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更直接破坏了国家的金融信贷管理秩序。在这种情况下,罪名就可能指向“骗取贷款罪”甚至“非法经营罪”。后者在实践中常被用作规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但暂无专属罪名行为的“兜底”条款,刑罚力度更大。
听到这里,有朋友可能会问:叶律师,照你这么说,这个行业是不是没法做了?当然不是。国家打击的是“黑灰产”,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要消灭一个行业。行动的最终目的,文件里说得很清楚,是“以打促防”,推动行业规范。所以,出路在于主动拥抱合规,实现自我革新。
首先,必须彻底摒弃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套路”。比如事前收费、高额砍头息、虚假承诺等,这些是引发客户投诉、进而被刑事立案的主要导火索。其次,业务流程要透明化、标准化。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各方权责必须通过合规的合同明确告知客户,并保留好完整的沟通记录和履约证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要对数据和信息来源保持敬畏。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营销,这本身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当前打击行动中“摧网络、断土壤”的重点。
刑事风险最怕的不是被发现,而是在风险累积时毫无察觉,在调查来临前毫无准备。如果你对当前业务中的某个环节拿不准,不妨停下来,对照上面的几点想一想。很多看似“来钱快”的操作,背后对应的刑期可能比你想象的要长。与其在事后寻找辩护律师,不如在事前就用合规意识为自己筑起防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