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份文件一出来,很多同行和当事人家属都在问同一个问题:新规这么严,是不是意味着辩护更难做了?
我仔细看了几遍条文,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新规确实织密了法网,但同时也把很多过去模糊不清的规则给明确了。对我们刑事律师来说,规则越清晰,辩护的着力点反而可能越精准。今天,我就结合自己这些年办案的观察,聊聊新规带来的几个关键变化,以及我们该怎么应对。
新规里有一个变化特别值得关注,那就是对民营企业里的职务犯罪,量刑标准要和公职人员看齐了。
过去,同样性质的侵占行为,在国企可能3万就够罪,在民企可能要6万。这种“同罪不同罚”的情况,在实践中确实引发了不少争议。现在《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这些罪名,全面参照公职人员犯罪的标准来执行。
这意味着什么?对民企员工来说,入罪门槛降低了,风险意识必须提高。对我们律师来说,辩护的思路也需要调整。以前可能还会在“数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上做文章,现在这条路基本走不通了。辩护的重心,可能要更多地转向行为性质的辨析,比如这笔钱到底是侵占,还是正常的经营亏损或民事纠纷。
这些年,腐败的形式越来越隐蔽。什么“影子股东”、“期权腐败”,还有收受字画古董的“雅贿”,花样很多。过去认定起来比较麻烦,证据链不好固定。
这次新规直接确立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审查规则。简单说,就是不管你用什么花样收钱,最后都要折算成实实在在的金额来算。比如,公职人员在职时帮人办事,约定离职后再收股权,哪怕这股权还没变现,也要按评估价值算进受贿数额里。
这对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比如,针对股权、期权的价值认定,我们就要深入研究评估方法是否科学,有没有扣除合理的市场风险和成本。对于珠宝字画这类“雅贿”,鉴定机构的资质、计价基准日的选择,都可能成为我们质证的突破口。规则细化了,我们辩护的“战场”也变得更具体了。
在刑事案件里,退赃退赔一直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环节。但以前的规定比较原则,什么叫“积极退赃”,很多时候看法官的理解。
这次《解释(二)》把它具体化了,明确了三种可以认定为“积极退赃”的情形:一是一审判决前全部退清的;二是配合办案机关追缴,大部分钱款财物已经到位的;三是在共同犯罪里,不仅退了自己那份,还愿意帮忙追缴其他人涉案财物的。而且,亲友帮忙退的,符合条件的也算数。
这其实给了当事人和律师一个非常清晰的行动指南。尤其是在案件刚进入调查的初期,如果能根据这些情形,及时、策略性地完成退赃,对于后续争取不起诉、缓刑或者从轻量刑,意义重大。它不再是模糊的“可以酌情考虑”,而是变成了有章可循的法定从宽情节。
新规构建了一个非常严密的追赃体系,要求对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甚至转化后的财产进行全链条追缴。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让腐败在经济上无利可图。
但这其中也隐藏着一个需要我们律师格外关注的辩护点:如何防止超范围追缴?涉案财物的范围划到哪,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合法财产权益。
比如,赃款和合法收入混同了怎么办?用家庭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子,其中属于配偶、子女的份额怎么区分?案外人基于善意取得的财产要不要追缴?这些细节,恰恰是新规落地后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我们的辩护工作,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要当好这个“财产边界”的守护者,通过扎实的证据,把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清晰地区隔开,避免“一刀切”带来的不公。
所以你看,新规的出台,与其说是压缩了空间,不如说是转换了战场。它把一些模糊地带照亮了,把一些潜规则摆上了台面。这对我们律师的专业功底、反应速度和对细节的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不能只盯着法庭上的辩论,更要前移辩护节点,在调查、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帮当事人把握住每一个可能影响结果的关键程序。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相关问题的困扰,感到千头万绪不知从何理起,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在这种规则巨变的时期,第一时间理清案件在新规下的定位和可能路径,往往比盲目行动更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