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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请托型诈骗,收了钱没办事,就一定是诈骗吗?

2026-04-15

很多当事人找到我时,都会强调一句话:“叶律师,钱是他们自愿给的,我没逼他们。”尤其是在那些所谓帮忙“疏通关系”、“内部打点”的案件里,这句话出现的频率最高。他们往往觉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怎么能算诈骗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种“请托型”诈骗背后的法律逻辑。

“自愿付钱”不是挡箭牌,虚构的关系才是问题核心

我们先要理清一个根本的误区。在请托办事的场景里,当事人付钱确实是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基于一个前提——他们相信你有能力、有关系办成所托之事。如果这个“能力”和“关系”是你虚构出来的,那么这种自愿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刑法上认定诈骗,关键看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

实践中我见过太多这样的案例。有的当事人对外宣称认识某位领导,能帮忙处理棘手问题;有的则暗示自己在某系统内有“过硬人脉”,可以违规操作。当请托人基于这种信任支付了巨额“活动经费”、“疏通费”后,事情却毫无进展。这时候,辩解说“钱是你自愿给的”,在法律上很难站得住脚。因为整个交易的开端,就建立在一个虚假的承诺之上。无论后面请托人多么主动,都无法改变最初被欺骗的事实。

钱款的去向,是认定“非法占有”意图的关键

除了虚构事实,另一个决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核心,是钱款的真实去向。司法机关在判断你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时,这笔钱的最终流向是极其重要的证据。

如果收取的款项确实用于了所谓的“打点”,哪怕事情没办成,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可能还存在一些辩护空间(当然,这本身也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更常见也更不利的情况是,当事人拿到钱后,根本没有试图去办事,而是直接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偿还其他债务。就像一些当事人坦言,钱都拿去“还外债了”。这种资金流向清晰表明,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办事的打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常明显。一旦证据坐实,认定为诈骗几乎是板上钉钉。

而且,数额在这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笔数百万元的款项,在法律上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一旦构罪,面临的刑期起点就可能很高,实践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并不少见。

走到这一步,家属和当事人最该关注什么?

如果事情已经发生,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家属现在最焦虑的往往是两个问题:这到底是不是诈骗?大概要判多久?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这类案件构成诈骗罪的风险确实很高,量刑也可能非常严厉。此时,一味地向办案人员辩解“对方是自愿的”或“我只是吹牛”,往往效果甚微。

刑事辩护的关键,在于从证据和法律构成的细节中寻找突破口。例如,双方沟通的全过程是否有证据证明你做出了具体的、虚假的能力承诺?钱款往来与所谓“办事”之间是否存在时间或逻辑上的关联?你是否曾做出过任何试图“办事”的努力,哪怕最终失败了?这些细节,可能直接影响对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认定。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辩护的重点有时不在于能否无罪,而在于能否通过厘清部分事实、区分责任、争取受害人谅解等方式,在量刑上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

刑事案件环环相扣,从侦查到审判,每一步都有其规则和时间窗口。很多影响最终结果的因素,比如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证据的固定与审查,都需要在专业指导下尽早、恰当地进行。恐惧和慌乱解决不了问题,把情况梳理清楚,弄明白当下最紧迫、最该做的是什么,才是对家人最好的支持。

面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每一步选择都至关重要。如果你对家人或自身涉及的案件性质感到困惑,不确定其中的法律风险,或者想知道当前阶段有哪些事情是能够且应该去做的,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专业角度做个分析,理清头绪,找到应对的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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