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研讨会上,有法官提出了一个很典型的问题:一个普通人,在网络上把持有的U币高价卖给了陌生人,事后才知道对方买币的钱是诈骗来的。这个卖币人,到底构不构成洗钱罪?这个问题的核心,不在于他卖没卖币,而在于他当时“知不知道”买家的钱不干净。今天,我就结合一些研讨中的典型案例,跟大家聊聊涉虚拟货币案件中,最容易产生困惑的几个法律问题。
很多人以为,只要感觉交易不对劲,就可能被认定是洗钱。比如研讨中提到的第一个案例,蔡某在网上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U币,他自己也承认觉得“有些异常”。第二个案例的杨某,则在半年内进行了上万笔小额U币交易,赚取稳定差价。
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异常和高频交易模式,本身就足以推定他们“应当知道”资金来自犯罪。但更主流、也更合理的观点认为,感觉到“异常”和“明知是犯罪所得”,中间有巨大的鸿沟。洗钱罪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资金来源于法定的七类上游犯罪(比如诈骗、贪污等)。仅仅觉得交易价格奇怪、模式隐蔽,只能说明当事人可能怀疑钱款来源不正,但要进一步坐实他“明知”是那七类特定犯罪的钱,还需要更扎实的证据,比如他与上游犯罪者的事前通谋、特定联系,或者他从事这类交易的专业背景等。法律上称之为“可反驳的事实推定”,必须谨慎适用,防止客观归罪。这提醒我们,在虚拟货币交易中,对交易对手和资金来源保持基本的审慎和核实义务,非常必要。
如果说前面讨论的是被动卷入的风险,那么主动从事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则可能面临更直接的指控。研讨中分析了两个“币商”的案例。李某长期在境内外账户间“搬砖”,低买高卖U币赚取价差。胡某则在美国经营业务,专门帮助中美客户用U币兑换美元或人民币,并收取手续费。
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这是否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如果只是个人偶尔买卖虚拟货币,一般不会认定为经营行为。但一旦这种行为具备了“常业性”和“营利性”,即以此为业、持续获利,性质就不同了。特别是当行为实质上是利用U币作为媒介,绕开国家外汇监管,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渠道时,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在国家规定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胡某的案件就被认为符合这一特征。而李某的行为,如果证据显示他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外汇买卖仍提供帮助,也可能以共犯论处。这给所有从事类似“币商”业务的人敲响了警钟,纯粹的“商业机会”背后,可能藏着严重的法律风险。
在涉虚拟货币洗钱案件中,既遂标准的认定直接影响着量刑和程序。例如,王某用贪污款购买U币后潜逃海外,再找人将U币兑换成美元。对于洗钱罪何时算既遂,存在几种看法:是U币转移到自己钱包时?还是成功换成美元时?
现在的司法实践倾向于采用更严厉、也更符合技术特征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即构成洗钱既遂。虚拟货币虽然非法定货币,但其具有财产属性和交易价值。一旦行为人将赃款成功兑换成U币等虚拟货币,犯罪所得的形态就发生了根本转换,从“黑钱”变成了链上的“虚拟资产”,洗钱行为在那一刻就已经完成并既遂,而不需要等待其最终变现成法定货币。这个时间点往往远早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这意味着,从侦查机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在更早的阶段就已经固定,追查和定罪的链条也随之提前。
虚拟货币的世界充满了技术术语和快速变动的规则,但法律的红线始终清晰。无论是出于投资、交易还是其他目的参与其中,理解这些基本的法律边界,是保护自己不被卷入刑事风险的第一步。很多当事人直到案发才意识到,自己眼中普通的“买卖”或“帮忙”,在法律上可能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如果你对自己的某项虚拟货币相关行为是否合规存在疑虑,或者已经涉及相关调查,最要紧的是先理清整个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资金流向。我可以根据你描述的具体情况,帮你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关键风险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