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讯问笔录里,行贿人说:“这钱是我借给他的,还打了借条。”这话听上去,似乎让案件的走向变得简单了。但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打了借条的钱”往往是最复杂的那一部分。
很多当事人家属找到我时,会困惑地问,明明有借条,甚至有过还款记录,为什么还会被指控为受贿?说实话,这个问题我思考过很多次。从法律逻辑上讲,真正的民间借贷,当然不能计入受贿金额。但问题恰恰在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它是“真借款”还是“假外衣”。
我接触过不少案子,当事双方从一开始就把“借款”当成一种默契。行贿方把钱给出去,受贿方出具一张借条。双方都清楚,这笔钱可能根本不需要完整偿还,或者只象征性地还一小部分。
这种操作,目的非常明确:给这笔钱披上一层合法的借贷外衣,试图规避法律风险。从表面证据看,有借条、有转账记录,甚至可能还有零星的还款流水,似乎能自圆其说。
但关键在于,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这需要结合大量的客观证据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如果证据链能够证明,所谓的“借款”只是双方心照不宣的幌子,还款行为也只是为了坐实“借贷”假象的表演,那么这张借条的法律效力,在刑事审查面前就会变得非常脆弱。
所以,千万别把一张借条当成“免罪金牌”。它只是一个需要被重点审视的起点,而不是终点。
退一步讲,即便借贷关系本身可能是真实的,比如一位领导确实同意借钱给一位朋友周转,我们还需要审查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对受贿罪的规定,构成此罪不仅要求收受了财物,还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这个利益,特指不正当利益。
我打个比方。如果张先生和李总只是私交甚好,李总因为生意上周转不开,向担任公职的张先生借钱,张先生也确实拿出了自己的积蓄。但自始至终,张先生没有利用职权为李总的任何生意提供便利、开过绿灯,李总也从未提出过这类请托。那么,这笔纯粹的民间借贷,就很难被认定为贿赂。
反之,如果李总在借钱前后,张先生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的审批、投标等项目提供了不当帮助,那么这笔钱的性质就可能发生根本变化。这时候,借条和还款记录,就需要放在“权钱交易”的整体背景下去重新评估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笔有借条的钱款是否属于受贿,绝不是只看单一线索。它需要综合审视多个维度:
借款事由是否合理?约定的还款期限、利息是否符合常理?
双方的财务状况,是否真的存在借贷需求?
还款情况如何?是积极履约,还是长期拖欠且双方均不在意?
最重要的,双方在借款前后,是否存在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的行为?
把这些碎片拼在一起,才能看清全貌。有的案子,借条是真的,但背后交织着密集的权力运作;有的案子,利益输送是存在的,但款项往来又掺杂着复杂的经济纠纷。辩护的价值,往往就在于厘清这团乱麻,把属于民事借贷的部分从刑事指控中剥离出来。
刑事案件最耗费心力的,有时不是法庭辩论,而是在案卷的细节里寻找能够界定行为性质的蛛丝马迹。一笔被指控为受贿的“借款”,背后可能牵扯出几年的账目往来和复杂的人际关系。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感到困惑,可以先理一理基本情况。比如,款项往来的时间线、是否有书面约定、双方的经济背景和当时的具体事由。把这些基础信息弄清楚,是分析案件走向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