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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如何踩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红线

2026-04-14

脱离平台的“场外交易”,往往是风险的开始

很多做虚拟货币生意的朋友找我咨询时,常常会强调一点:叶律师,我只是做了“场外交易”,这有什么问题?从最近看到的一个判例说起,一位做虚拟货币生意的张先生,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结识了一个上家。对方提出用现金兑换USDT(泰达币),但交易方式很特别:要求脱离火币、币安这些常见的交易平台,约定在停车场、厕所这类隐蔽地点,进行线下现金交易。张先生觉得,自己无非是买低卖高,赚个差价,场地选在哪似乎并不影响生意的性质。正是这种“场外交易”的思维,让他一步步走进了刑事风险的雷区。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是,法院认定张先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了实刑。问题出在哪?核心就在于,这种刻意的“脱离平台”,本身就是一个强烈的危险信号。

那些“不正常”的交易细节,都在证明你的“明知”

刚才提到的“场外交易”只是表象,司法机关认定有罪的关键,在于一系列反常交易细节所拼凑出的“明知”。我结合这个案子,梳理了几个在辩护实务中,检察官和法官会重点审视的细节。第一,是交易渠道的反常。正常虚拟货币交易,都在有实名认证和风控机制的公开平台进行。而张先生与上家,全程使用以“密聊”、“阅后即焚”著称的境外软件沟通,刻意规避任何可追溯的聊天记录。第二,是交易模式的诡异。他们每次交易前,都有一个“测卡”环节:先转价值一百元的小额虚拟币,确认通道安全后,再迅速完成数十万级别的大额转换。交易时,对方人员佩戴口罩帽子,专挑监控死角。第三,是交易对价的异常。张先生出售虚拟币的价格,长期、稳定地高于平台实时价格,他能从中获取一笔不小的、远高于正常手续费的利润。当这些细节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清晰的逻辑链:一个经验丰富的交易者,故意采用一系列与合法、常规交易习惯完全相悖的方式,以不正常的高价,协助他人转移资金。在刑法上,这就足以推定,他对所经手资金的“赃款”性质是心知肚明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移财物,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手续费”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虚拟货币的价值:法律如何认定这把“双刃剑”?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提出另一个疑问:虚拟货币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它本身算“财物”吗?如果连犯罪对象都存疑,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这是一个很关键的认知误区,也是很多当事人陷入被动的思想根源。没错,我国政策明确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请注意,这并不否定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在民事上,它受到法律保护;在刑事上,它同样可以作为犯罪的对象或工具。在这个案件中,虚拟货币扮演的正是“洗白”工具的角色。上家把诈骗得来的赃款现金给张先生,张先生则将等值的虚拟币打入对方钱包。司法机关追诉的,是他掩饰、隐瞒“赃款”的行为。而在认定犯罪数额时,虚拟币与现金的兑换价格,就成了关键的计价依据。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主流交易平台在案发时间段内的公开价格来认定。所以,抱有“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怎么交易都安全”的想法,是非常危险的。法律不承认它的货币地位,但完全承认它作为价值载体的工具属性,尤其在它被用于违法犯罪时。

我接触过不少类似的咨询,很多当事人在最初都认为这只是一种“灰色”的金融创新,直到收到拘留通知书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专业壁垒高,证据链条复杂,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也在不断更新。如果你或家人正因类似的虚拟货币兑换、交易行为卷入调查,最重要的是不要用自己的一知半解去猜测结果,更不要试图用“不懂法”来解释所有异常操作。当交易方式已经明显偏离常轨时,法律上的风险就已经切实存在了。当前最要紧的,是尽快厘清整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找到专业的辩护切入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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