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新的洗钱罪司法解释,这在法律圈内引起了不小的讨论。我注意到,很多实务文章都在探讨法条背后的法理,但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洗钱?自洗钱入罪后,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今天,我想结合实务经验,聊聊洗钱罪认定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一个人实施了上游犯罪,比如贪污、受贿,再用自己的钱去买房买车,通常只定一个罪。但现在不同了,自洗钱行为本身就可能单独构成犯罪。这意味着,一个行为可能面临两个罪名的指控,刑期会叠加。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对上游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自己后续处理钱款的行为也被定罪感到困惑。这种困惑的根源在于,法律对“洗白”行为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过去,上游犯罪的本犯处理自己的赃款,被认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现在,只要这个处理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就可能被单独评价。这提醒我们,在涉及七类上游犯罪时,对资金的处理必须格外谨慎。
这是实践中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当事人会问,我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收了钱,这算不算“提供资金账户”?从我们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答案通常是否定的。法律条文中的“提供”,一般指向的是为他人提供账户。如果只是使用自己的账户接收上游犯罪的赃款,这通常被视为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续,是完成犯罪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洗钱行为。比如,一个非法集资案中,负责人用自己实名的银行卡接收集资款,这个行为本身就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评价范围内。但是,如果他用这张卡收了钱后,又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转账、取现、再存款操作,故意模糊资金流向,那性质就变了。这时,他的行为就可能符合“将财产转换为现金”等其他洗钱行为方式。所以,核心不在于账户是谁的,而在于用这个账户做了什么,是否产生了“漂白”资金的效果。
另一个容易混淆的点,是“转换”和单纯的“销售”。当事人把犯罪所得的东西卖掉换成钱,这很常见。但并不是所有销售行为都构成洗钱。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如果卖东西只是为了变现,把钱拿回来用于个人消费或家庭开支,没有刻意掩饰这笔钱是犯罪所得的意图,那么这通常不被认定为洗钱。比如,把受贿来的名酒卖给烟酒店,直接拿了现金。但如果行为人具有掩饰、隐瞒资金来源的故意,并且通过金融手段来实现,比如把赃款购买成理财产品、股票等有价证券,让资金在金融体系内转换形态,这就可能触犯洗钱罪。区分这两者,在辩护中至关重要。我们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聊天记录、资金流转路径、购买金融产品的决策过程等证据,来判断其真实的主观意图。
用犯罪所得购买房产、车辆,是实践中非常普遍的情况。是否构成洗钱,一个非常关键的信号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当事人用受贿得来的钱,以自己或配偶、子女的名义全款买房,这虽然是一种消费和资产持有,但因其登记信息直接关联本人,掩饰、隐瞒的效果很弱,通常不被认定为洗钱。然而,如果他将钱转给信得过的亲戚、朋友,用他们的名义去购买并持有房产,自己实际享用,这就切断了资金与自己的直接联系,明显具有隐匿资产、对抗侦查的意图,被认定为洗钱罪的风险就非常高。司法机关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会重点考察资金流向的终端、产权登记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当事人对资产的实际控制情况。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不了解法律边界的情况下,让一个错误的行为带来另一个严重的罪名。洗钱罪的认定专业性很强,行为方式与主观意图的匹配是辩护的核心战场。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问题的困扰,对资金性质和行为定性感到不确定,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需要厘清的法律要点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