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善意取得与执法边界——商户遭遇涉诈资金追缴的法律解析

2025-10-30

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过程中,执法机关追回赃款本是职责所在。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无辜商户却因交易对手涉嫌诈骗而陷入“被追缴”的困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商户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在河南洛阳某烟酒店案例中,店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诈骗分子购买了110条名烟,并支付了5.5万元货款。在案件侦破后,该笔款项被认定为涉诈资金并要求退回,但商品已无法追回。这种情况下,商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的诈骗财物不予追缴。”也就是说,如果商户在交易时对对方身份和资金来源毫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其取得的商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中烟酒店老板的交易具有明确的商品对价,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符合“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因此,在未核实其主观状态、也未提供合理补偿方案的前提下,直接要求其退回货款,实质上是对商户合法权益的忽视。

二、执法过程中应兼顾“追赃”与“护民”

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而非仅追求破案率或赃款追回数额。银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追缴的资金,应当优先返还给被害人;对于善意取得人,不得随意追缴。”

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有责任同步调查涉案商品的流向,尽可能追回被骗物品,而不是将追赃的责任简单地转嫁给商户。更不应在承诺沟通后失联,导致商户维权无门。

现实中,类似情况并非个例。从粮食款被冻结到酒款遭查封,再到牛肉销售后账户被冻结,这些案例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对“办案效果”的片面理解,忽视了对无辜群众的权益保障。

三、建立补偿机制,完善执法流程

面对涉诈资金流转引发的民事纠纷,执法机关应在追缴的同时,建立合理的损失补偿衔接机制。例如,可以通过协商赔偿、司法调解等方式,帮助商户挽回损失,避免让合法经营行为承担非法后果。

此外,民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主动回应群众诉求,避免以“办案需要”为由推卸责任。毕竟,执法的公信力不仅在于破案效率,更在于群众能否感受到公平对待。

真正有效的执法,应当是“追赃”与“护民”的统一。只有在尊重法律、保障民生的基础上开展工作,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