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辩护律师:行贿案中,老板最该避免的一个认知误区

2026-04-07

“钱是我个人借的,和公司没关系。”

在最近接触的一起案件中,笔录里的这句话让我格外留意。一家医疗设备公司的老板,因为公司销售副总私下借给某医院副院长一笔不小的数目,自己也牵连进了行贿案。其实很多公司遇到类似情况时,老板的第一反应往往不是理清法律关系,而是立刻想把公司“摘”出去。这种心情我能理解,但这种做法,往往会让局面变得更复杂。

误区:为了保护公司,主动将行为定性为“个人行为”

很多老板会想,只要我扛下来,说这都是我个人干的,和其他股东无关,钱也不是公司出的,公司是不是就能保住了?

这个思路听起来是顾全大局,但在行贿类案件中,却可能走进一个更深的困境。就像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王总(化名)的公司,其副总李总(化名)一年多前,用自己的钱借给了在外省某家医院任职的老同学数百万。后来,这家公司中标了医院的一个项目。调查开始后,从副院长到副总,再到王总本人,几个月内相继被带走。家属当时非常焦急,觉得“全端了”,到处找人。

在这种压力下,有的负责人可能会在调查初期,就急于声明“这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他们的逻辑是,避免让公司被认定为“单位行贿”。因为单位行贿罪一旦成立,公司要面临罚金,商业信誉也会严重受损。

困境:切割不清,反而可能导致“人财两空”

为什么说这条路可能是错的?关键在于,行为性质的认定,不是靠你单方面的陈述就能决定的。司法机关会根据资金来源、借款动机、受益主体、其他股东是否知情、公司财务是否规范等一系列客观证据来综合判断。

如果你为了“保护”公司,在事实层面尚未清晰时,就大包大揽,把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金往来都认作个人行为,可能会带来两个严重后果。第一,你个人的责任会被急剧放大。个人行贿罪在某些情节下的刑期,可能比单位行贿罪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更重。第二,这种陈述如果与后续查明的公司账目、会议纪要、其他员工的证言等证据矛盾,反而会让自己陷入“认罪态度”不佳的被动局面。

我见过有的当事人,一心想着保住公司,结果因为个人情节被认定严重,面临十年左右的刑期。而公司因为实际控制人长期缺位,业务停滞,最后也难以为继。人没保住,公司也垮了,这才是最令人痛心的结局。

正解:厘清性质,寻求专业切割与辩护

那么,正确的应对策略是什么?核心是“厘清”而非“笼统承认”。作为律师,我们介入这类案件后,首要工作就是梳理资金流。这笔钱到底是从个人账户还是公司账户出去的?借款时有没有协议,理由是什么?公司与该医院的业务往来,是正常招标还是存在不正当的请托?副总的行为,公司其他管理层,尤其是老板,是否知情或授意?

如果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这完全是副总基于私人关系的个人借贷,与公司获取项目无关,那么辩护的方向就是彻底切割这两件事。我们要向办案机关清晰地呈现: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另一个是公司通过合法招投标取得的商业合作。即便时间上有巧合,也不能当然地划等号。

反之,如果其中确有部分资金、行为难以与公司脱钩,专业的辩护也并非无处着手。这涉及到对单位意志、个人意志的精细辨析,以及对涉案金额、情节的精准定性。目标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定位。

刑事案件最怕的,就是在慌乱中做出方向性的错误选择。行贿案件尤其如此,个人与单位的责任交织,一步走错,影响的可能是当事人未来很多年的自由,和一个企业的生死。如果你现在面临类似的情况,感到迷茫,关键是先别急着下结论。你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一起分析,当前最需要厘清和固定的是哪些证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