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翻阅一份案件卷宗时注意到一个细节:笔录中记载,几位企业主在一场资产拍卖中相互协商了一下报价。结果他们被立案侦查,罪名居然是——串通投标罪。
类似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很多人(包括部分办案人员)都把“拍卖出价”和“投标报价”混为一谈,认为两者形式相似、目的也类似,于是理所当然地把“串标”的罪名往上套。听上去似乎有道理,但从法律上看,这种推理是危机四伏的。
投标活动适用的是《招投标法》,而拍卖活动则遵循《拍卖法》,挂牌交易又有其特定的出让制度。这三者虽然都有竞争、报价的环节,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只有前者,即所谓“招投标”,才可能涉及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罪”。
早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第90号中,就已明确指出:投标与拍卖、挂牌询价不能混为一谈。换句话说,参与拍卖、挂牌时出现的协商行为,最多可能引发行政或民事后果,而非刑事处罚。
有位当事人王某,参与某土地挂牌项目时与其他公司协商了报价顺序,被举报“串标”。案件经历立案、取证、再到检察院审查,最终检方认定无法以串通投标罪论处。理由很简单:挂牌交易并非招投标项目,其性质决定了不具备该罪成立的前提。
在我们的办案经验里,这类“误定性”的案件通常出现在土地出让、国有资产拍卖、司法拍卖等环节。表面上大家都在公开竞争,但法律底层逻辑截然不同——一个是行政监管框架里的市场活动,另一个是刑法介入的投标程序。把两者混为一谈,等于在法律上越界。
我们必须反复强调一个底线:刑法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刑法》关于罪刑法定的原则讲得很清楚——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定罪。否则,法律的稳定性将被破坏,这是任何司法人员都必须警惕的。
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一旦在拍卖、挂牌等活动中被“串通投标罪”立案,心理压力往往巨大。很多人以为自己已经触碰刑律,甚至不敢申辩。其实,这正是最需要冷静、最需要专业判断的时候。
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应第一时间审查行为的法律性质,明确交易环节究竟属于哪个法律框架。同时,应主动援引最高检第90号指导案例,指出“被控行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请求检察机关或法院纠正定性错误。
我个人的建议是:凡涉及此类指控的案件,越早介入专业辩护越有价值。因为在侦查阶段就厘清法律边界,往往能避免不必要的刑事程序风险。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复杂,而是误判方向。很多企业主第一次被调查时,只想搞明白“自己到底有没有犯罪”。其实,答案往往就藏在法律的细节里。如果你遇到类似困境,不妨先把情况理一理,我们再来看清楚问题的实质——究竟是违反规章,还是被误套入刑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