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在审阅一份关于“风湿康胶囊”的案件材料时,注意到一个让人疑惑的细节——市场监管部门将该产品认定为假药,但案件讨论过程中,法律适用的分歧却异常明显。这类案件近年来并不少见,很多当事人和企业负责人一听说“假药”二字,立刻紧张起来,可实际上,法律上“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边界并没有那么简单。
许多人认为,只要药品没有批准文号、没有获得国家药监部门核准,就属于假药。但在新《药品管理法》实施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现行法律,只有在药品的成分、性能、疗效等与国家标准不符的几种情形下,才可认定为假药。其中包括成分与规定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变质,或者适应症与标注不符等。
在我接触的一起案件中,涉案药品虽未取得批准文号,但检测报告显示,成分确为常用的抗炎与镇痛药。如布洛芬、双氯酚酸钠、醋酸泼尼松等,这些成分在临床上确实能够缓解风湿及关节炎疼痛,具备实际治疗效果。也就是说,它不是“假的”,它只是“未经批准”。这在法律上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
很多人第一次听到这点时会惊讶——“既然没批文,还怎么不是假药?”其实,这就是认定边界的关键。“没有批文”是行政违法,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进一步看它的危害结果。而这一问题,往往决定着案件结局。
在刑事实务中,妨害药品管理罪的适用范围比很多人想象得要窄。并不是一旦“乱生产药”就会被追究刑责。从司法解释来看,要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还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行为确实存在;二是产品的性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这个“足以危害”不是凭感觉判断,而是有技术标准的。比如,药品中含有未经核准的化学成分,或者其剂量远超人体安全界限,就可能被认定为“危害性明显”。
在前述案件里,涉案产品虽然含有激素等成分,但剂量检测结果并未超出安全标准,因此,不足以认定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综合来看,更合理的定性应为妨害药品管理罪,而非假药罪。这种区分看似细微,对量刑结果却可能是天壤之别。前者一般量刑较轻,后一种则涉及更重的法律后果。
说实话,我第一次接触类似案子时,也有些困惑。案件表面看起来相似,但深入分析后才发现,法律对犯罪构成的要求其实非常精准。这正是刑辩工作的难点——不是帮当事人“辩解”,而是厘清事实与法律的真正边界。
如果企业涉及药品生产或销售,最核心的防线仍然在“资质”和“标准”。未经批准生产药品,无论出于善意还是临时救急,都可能触及刑法红线。一些中药制剂或复方药品更容易因缺乏批准文号而被误判为假药,这类案件我遇到过不少。
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被调查,一定要明确查清两个问题:产品究竟含什么成分?是否存在超过安全标准的情形?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判断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问题。很多家属初期并不了解,容易慌乱误事,我一般都会让助理准备一份成分检测的完整资料,这往往是决定辩护方向的关键。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因为不了解规则走错了第一步。从立案调查到审查起诉,每一个时间节点都会影响案件定性。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到底怎么回事,这很正常。我通常会先听完情况,再告诉他们,当下最重要的是收集和保存检测报告、生产批次及购销记录,有时这一环就能改变整件事的走向。
对于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区分,表面上是法条之争,实质上是司法对风险与恶意的判断。法律不惩罚一切错误,只惩罚那些确实可能危害生命的行为。在我看来,这种精准,才是真正的保护。
如果你或你的公司遇到类似情况,不妨先把具体材料拿给专业律师看一看。有时候,事实与定性之间的距离,恰恰就是决定命运的那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