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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叶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交织时,刑期如何计算?

2026-03-28

前段时间,我在阅读一份诈骗案的卷宗时,注意到一个熟悉的问题——当一名嫌疑人既涉嫌诈骗,又涉嫌职务侵占时,这两个罪名的边界该如何划分?刑期又是怎样叠加的?

很多当事人以及家属都会在类似情况下焦虑:到底是两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罚?是否还有从宽处理的可能?这篇文章,我就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和大家聊聊这类案件的几个关键点。

一、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区别,往往决定了最终量刑的幅度

在我办理过的案件中,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有时候确实会交织在一起。当事人既利用了自己在单位的职务身份,又虚构事实、骗取资金,这时界定罪名就成了关键。

诈骗罪强调的是"骗",也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则强调"占",即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两者的核心差别在于对象不同——诈骗的被害人可以是单位外部的人,而职务侵占的被害单位往往是自己所在的公司。

我处理过一个类似案子,当事人任职某企业高层,利用审批权签下虚假的采购合同,从供应商处获取返款。这笔返款既可被看作诈骗,也有职务侵占的性质。最终法院认为,其主要行为发生在内部职务关系中,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未叠加诈骗罪处罚。这类处理方式,在实务中相对常见。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仅骗取了单位内部资金,同时还向外部客户虚构合同、骗取货款,那么法院往往会认定为两个独立罪名,然后“数罪并罚”。

二、自首与立功,确实能带来从宽空间,但远非“免罪金牌”

在原案中,嫌疑人逃往境外后主动归案,并提出要坦白自己在职务侵占中的行为,甚至试图提供他人违法线索以“立功”。这种思路,确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从宽情节方向。

但在司法实践中,自首与立功是否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比如,案件侦查已启动且嫌疑人身份已明确,此时的“投案”可能就难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自首。又如,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是否“查证属实”,需要公安或检察机关进一步核实,否则不能认定“立功”。

这也是我经常提醒当事人的一点——从宽情节确实重要,但不能靠“讲故事”实现,它必须经得起程序和事实的检验。否则,不仅达不到期望的从宽效果,反而容易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三、数罪并罚的刑期如何计算?

很多当事人家属最关心的还是一句话:“会判几年?”这个问题没有固定答案,但有一些基本规律。

按照刑法原则,如果诈骗数额达到数百万级别,且职务侵占金额也较大,分别衡量后,诈骗罪的刑期可能在十年以上,而职务侵占罪通常在3至10年之间。两罪并罚后,法院会在总刑期中择重原则下适度合并,一般不会简单相加,而是在法定刑上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首态度、退赔情况等因素。

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因涉两罪被起诉,团队帮助其积极退赔,并证明部分资金属于内部财务纠纷。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诈骗罪予以较轻判处,对职务侵占并入合并执行,总刑期控制在十年出头。看似沉重,但比起最初检方提请的刑期,已是成功争取到的结果。

四、对家属而言,时间和行动都是关键

对仍在等待消息的家属而言,最现实的问题往往不是理论上的罪名,而是案件进程。嫌疑人是否已被控制、是否有自首空间、能否及时退赔,这些都直接影响最终处理。侦查、起诉、审判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窗口期”,错过了,就很难再挽回。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第一步。如果家属现在还不确定案件进展,不妨先把基本情况梳理清楚,看看有哪些阶段性的机会仍然存在。有时候,早一步行动,就少坐几年牢。

很多家属第一次联系律师,只是想弄清楚“案子到了哪一步”。这很正常。把情况说清楚,是走出混乱的第一步。

说到底,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复杂结合,让案件的命运显得微妙。但法律最终看的,仍然是事实——钱从哪来、经谁手出、为何被挪用。只要愿意面对事实,并在规则内争取,仍然有从轻的可能。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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