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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缓刑期间再犯故意伤害罪,为何上诉被驳回?

2026-03-27

看到一份二审裁定书,当事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上诉被驳回。他提出了好几个理由,比如对方先动手、伤情鉴定有瑕疵、自己算自首等等,但法院一条都没采纳。这个案子让我想起很多当事人都会有的困惑:为什么我觉得很有道理的理由,到了法庭上却不管用?

证据链的闭合,远比单一辩解有力

这位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一个很常见的质疑:被害人的重伤,有没有可能是她自己摔倒撞的,或者因为其他过激行为导致的?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所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唯一依据。这个想法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法律上的事实认定,看的是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一个严密的链条。

在这个案子里,法院审查的证据链非常清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保安的证言、甚至当事人自己向朋友承认踹了对方两脚的录音,这些证据都指向同一个事实:是当事人踹的那两脚,直接导致了被害人腹部剧痛、无法行走,并最终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所有的旁证都排除了被害人自行摔倒或撞击硬物的可能。当多个独立证据指向同一个结论,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时,这个结论就是法律上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单方面的“可能性”推测,在这样闭合的证据链面前,就显得非常无力了。这提醒我们,在刑事案件中,辩护的重点往往不是去创造一个“另一种可能”,而是去审视现有证据链本身是否存在真正的漏洞。

“对方先动手”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很多涉嫌故意伤害的当事人,会觉得委屈:明明是他先打我的,我是被激怒了才还手,为什么最后责任全算在我头上?这个案子也是一样,双方确实发生了口角和肢体冲突,被害人还先动了手。但法院明确指出,这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这里有一个关键区别。日常生活中说的“过错”,和法律上能影响量刑的“被害人过错”,标准完全不同。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通常指的是被害人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法律或公序良俗,对冲突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比如无故辱骂、挑衅甚至先实施严重不法侵害。而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的争吵和冲突,更多是感情纠纷引发的互相争执。法院认为,这种争执并不足以减轻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尤其当一方的还击行为,像本案中猛踹腹部这样,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远超出争执程度的严重伤害时,法律的天平就会倾向于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所以,以为“对方先动手”就能脱罪或大幅减刑,这是一个很常见的认知误区。

“自动投案”加上“不如实供述”,依然不构成自首

当事人另一个上诉理由是,自己接到电话通知就去了公安机关,应该算自首。但法院同样没有采纳。原因很简单:他虽然人去了,但并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自首有两个核心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者缺一不可。这位当事人到案后,一直辩称被害人的伤是自行摔倒所致,否认是自己踢踹造成的重伤后果。这本质上是否认了行为与严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否认了故意伤害罪的核心事实。这种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辩解,已经不属于合理辩护的范畴,而是没有如实供述。法律鼓励自首,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促使嫌疑人真诚悔过。如果只做到“人到”,却不说“实话”,那么自首制度就失去了意义。这也给很多当事人提了个醒:在决定是否要主动说明情况时,想清楚自己能否客观陈述事实。否则,不仅可能争取不到自首情节,还可能给司法机关留下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特殊背景,当事人是在前一个诈骗罪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的新罪。这意味着,一旦新罪成立,不仅新账要算,旧账的缓刑也要撤销,两罪并罚。从最终结果看,撤销缓刑后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这个刑期已经综合考虑了前罪与后罪。对于正在缓刑期间的朋友来说,这个案例的警示意义再明显不过:缓刑是给你一个在社会上改过自新的机会,绝不是“没事了”。在这段考验期里,你必须比普通人更加谨言慎行,任何一次新的违法犯罪,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几乎没有回旋余地。

刑事案件的结果,往往取决于细节和专业的判断。一个看似有利的情节,如果不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就很难被法庭采纳。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对案件的定性或量刑有疑问,最关键的是找专业人士,一起把证据、情节和法律适用一条条理清楚。很多影响最终结果的选择,需要在专业的指导下尽早做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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