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公室里,我经常听到当事人家属这样问:“叶律师,我孩子就是和别人一起做了点事,现在人都被抓了,他会不会被当成主犯?”这个问题背后,其实隐藏着共同犯罪案件里最基础,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两个关键:称谓定性,和关系切割。用错了词,可能一开始就把自己框进了更重的责任里;不会切割,就容易被人“一锅端”。今天,我就结合十八年来处理这类案子的经验,跟大家聊聊这里面的门道。
很多当事人一进来,开口就是“我的同案犯怎样怎样”。我通常会立刻温和地纠正这个说法。在法庭上,“同案犯”只是个口语化的程序称呼,它不说明你在案件里到底起了什么作用。更危险的是另一个词——“共同犯”,这根本不是法律术语,在文书和庭审中一定要坚决避免使用。真正规范且安全的基础表述是“共同犯罪案件”,它来自《刑法》第二十五条,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个中性的定性基础。而“共犯”,是对所有参与者的统称。案件吃亏,往往就从一开始用词不当,无形中把自己往更重的角色上靠开始。
那么,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身份是什么?从轻到重的排序很清晰:胁从犯、从犯、被教唆或次要参与者。其中,“从犯”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最核心的辩护要点。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怎么争取?关键在于证明当事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比如,他只是听命行事,没有参与策划组织;或者只负责了一些边缘环节,像开车、望风这类劳务性工作;再比如,分到的钱很少,甚至根本没获利。我经手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就是听从老板安排,负责在某平台进行一些后台操作,对前端的诈骗模式并不完全知情,分得的也仅是固定工资。后来,我们就是牢牢抓住他“被指挥”、“作用次要”、“获利微薄”这几个点,最终成功将其认定为从犯,获得了大幅度的从轻判决。
认定了“从犯”的身份,辩护还远未结束。要实现有效辩护,甚至争取无罪,必须学会“切割”。这就像把一团缠在一起的线头理清楚。切割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第一是主观切割,要证明当事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比如他对核心的犯罪行为不知情,是被蒙蔽、被利用的。第二是行为切割,要说明他未实施关键的实行行为,其行为与最终的犯罪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是地位切割,这正是强化“从犯”认定的过程,突出其被动性、可替代性和低获利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容易被忽视的“程序切割”。有些案件,办案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会将本应一并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拆分办理,这有时会导致事实割裂、责任不清。对于这种不合理的分案,我们作为律师,也要敢于依法提出异议,认为这属于程序不当,并据此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说到底,法律讲求罪责刑相适应,不能仅仅因为“在一起做过事”,就承担同等的责任。精准的身份定性,加上依法有据的关系切割,才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扎实、最有效的路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