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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破解受贿罪中“职务便利”的关键误区

2026-03-17

办过不少职务犯罪的案子,经常有当事人或家属问我,是不是只要级别不够高,帮人“打招呼”就不算利用职务便利?前几天研究案例时,看到一个北方的判决,恰好把这个误区讲透了。

一个颠覆认知的判决

案子是这样的,有位在组织部门工作的张先生,他父亲的朋友开了家公司,资金周转遇到困难。对方找到他,承诺会给一笔不菲的“中介费”,希望他能帮忙协调贷款。张先生随后给一家银行的负责人王总打了个招呼。后来,这家公司果然顺利拿到了数亿元的贷款,张先生和他父亲也陆续收到了几千万元的“好处费”。

事情东窗事发后,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是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王总这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办事,属于“斡旋受贿”。但案件到了二审,法官的看法变了。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就是直接利用了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为什么结论会反转?关键就在于,法官对“职务便利”的理解,跳出了我们通常的想象。

制约关系的实质:不看级别看职权

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同行,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只有上下级关系,或者级别比别人高,才能形成“制约”,才算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如果级别比别人低,那顶多算“利用影响力”或者说情。

但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不是这么简单机械地判断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而有没有“制约关系”,核心是进行实质审查。

这个实质审查看什么?看的是行为人自身的具体职权范围,能不能实实在在地影响到对方职权的行使。比如这个案子里,张先生虽然级别上低于银行负责人王总,但他在组织部门的具体岗位,恰恰负有监督、考核王总这类市管干部的职责。他的日常工作,就能对王总产生影响。这种基于具体职责的监督、考核权,就是一种非常现实的“制约”。王总答应帮忙,很难说没有“不敢得罪”监督者的考量。所以,这不是普通的朋友请托,而是职权在隐秘地发挥作用。

这就像学校里,一个负责纪律检查的普通学生干部,他可能不是班长,但他的检查评分权,对班长有没有制约力?答案是肯定的。法律看的,正是这种实实在在的、基于职权的“影响力”。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律师会从何处切入?

从辩护的角度看,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很重要的启发。当面对当事人被指控类似罪名时,我们绝不能只看职务级别表就轻易下结论。我们会像侦探一样,深入挖掘当事人工作岗位的“实质内容”。

首先,要仔细研究当事人的岗位职责说明书、部门内部工作流程文件。他的日常工作到底包括哪些?有没有监督、考评、建议、审批等针对其他单位或人员的具体权力?

其次,要审查具体的请托事项与当事人职权之间的关联性。当事人打的“招呼”,是基于纯粹的私人情谊,还是对方看中了他手中能影响自身利益的某种职权?比如,一个税务局的普通科员,他对其他局的领导可能没有制约,但如果他所在的科室恰好负责某项全市性的评优审核,而这个审核结果会影响其他单位的年终考评,那么他对这些单位就可能形成一种特定的制约关系。

最后,还要看对方的心理和后续行为。对方是基于什么心态答应帮忙?是出于朋友义气,还是对当事人背后所代表职权的某种顾忌?这些往往会在双方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中留下蛛丝马迹。

说到底,法律是严谨且讲求实质的。它要穿透职务级别的表象,去探究权力运行的真正逻辑。对于身涉其中的人而言,理解“职务便利”的真正边界,无论是为了防范风险,还是为了维护权利,都是至关重要的一课。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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