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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校园霸凌防卫案件的辩护要点

2026-03-17

在办公室里,我常常会接到一些心急如焚的家长电话,他们的孩子在学校卷入了冲突,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指控。电话那头的声音,充满了困惑和恐惧:“叶律师,孩子明明是被欺负的那个,怎么最后反而成了‘故意伤害’?”这类涉及校园霸凌的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确实是实务中的难点,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搞不清,为什么“还手”的性质会有天壤之别。

防卫还是斗殴?关键看孩子的处境

很多当事人会问,为什么孩子被打了还手,最后却被认定为“互殴”?这里面的核心,在于判断孩子当时的主观意图是什么,是想保护自己,还是想跟对方打架。法律上,我们称之为防卫意图和斗殴故意的区分。

最高法最近发布的一个指导案例,讲得很清楚。一个叫江某某的孩子,因为聊天被同学胡某勒索威胁,后来又连续被孙某某等多人挑衅、踢打,最后被十几个人围堵。在这个过程中,江某某有过言语上的回怼,也带了把小刀防身。办案机关一开始认为,他带了工具,有言语冲突,这就是斗殴的故意。但法院最终没有这么看。

这个判决给我们提了个醒:判断一个孩子的意图,不能只看他有没有说狠话、有没有带东西。要看他是不是整个冲突的挑起者和升级者。像江某某这样,从头到尾都是被动的一方,面对多人围堵,他带把小刀,说几句硬话,这更像是被逼到墙角时的应激反应,是同龄孩子在那种恐惧下的正常表现,不能因此就说他是想去打架。我们辩护时,就要重点向办案机关讲清楚这个“前因后果”,还原孩子在整个事件中的被动地位。

反击的时机:不能只看动作有没有停下

确定了孩子是想防卫自己,下一个问题就是:他反击的时候,对方的欺负行为停止了吗?法律上要求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在校园霸凌的场景里,这个“正在进行”不能理解得太死板。比如,一伙人把孩子打倒在地,拳打脚踢一阵后,可能停了几秒钟,或者有人从背后扇了一巴掌。这时候,能说侵害结束了吗?显然不能。孩子还被十几个人围着,威胁根本没有解除,短暂的停顿只是暴力的间歇。

指导案例里,江某某的第二次捅刺,就发生在他被掌掴的时候。法院认为,这仍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反击,而不是事后的报复。这对我们辩护工作很有启发。我们不能让办案机关机械地切割暴力动作,而要强调现场的整体情境——只要孩子还处于被多人围堵、控制的状态下,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就一直在持续,他的反击就具有紧迫性。

限度在哪里?请站在孩子的角度看

这是争议最大的部分。孩子防卫,把对方打成了重伤,是不是就一定“过当”了?很多家属最怕这个“唯结果论”。

判断限度,首先要看力量对比。一个孩子面对十几个人的围殴,这种力量是绝对悬殊的。对方哪怕只用拳头,也足以造成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情急之下用了工具,是为了弥补这种巨大的力量差距,是为了让自己能有机会逃脱,这种手段的必要性就大大增加了。不能简单地因为“对方空手,你用了刀”就认定过当。

其次,要用孩子的标准,而不是事后冷静的成年人标准去评判。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在极度恐惧和慌乱中的孩子,还能精准地控制自己反击的力度和部位。他持刀乱挥,那是本能反应。只要他的反击是针对正在打他的人,没有去伤害旁边劝架的同学,也没有在对方完全失去能力后继续追打,这就体现了行为的节制性。

最后,一定要打破“唯结果论”的思维。造成重伤的后果固然严重,但这个后果的根源,是那十几个人发起的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所蕴含的巨大风险。这个风险,不应该由被迫防卫的孩子来承担。只要他的防卫行为是当时制止侵害所必需的,哪怕结果严重,也不必然等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我们在辩护时,就要着力去证明,在当时那种千钧一发的关头,孩子的反应并没有脱离一个同龄人的认知范围,他是为了停止侵害而不得不为之。

处理这类案子,心情往往很复杂。我们既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利,厘清正当防卫的边界,也深知每一个卷入其中的孩子和家庭所承受的压力。这个指导案例的意义在于,它要求司法者回到现场,用孩子的眼睛去看当时的情境。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帮助办案机关完成这种“视角的转换”,用证据和法理,讲好那个被围堵的孩子的故事。说到底,法律不该是冰冷的条文,它应该能看见弱者的恐惧,并给予他们保护自己的勇气和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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