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位外省的朋友通过微信找到我,语气很急。他涉及一桩虚拟货币相关的案子,公安那边给出了一个涉案金额,他觉得这个数字“算得不对”,但又说不清哪里不对。我让他把材料发来看看,发现问题的核心,恰恰出在计算币价的那个“时间点”上。这个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往往决定了罪与非罪、刑期长短的天壤之别。
我见过太多类似的困惑。在虚拟货币的世界里,价格瞬息万变,今天值一辆车,明天可能只够买包烟。当这种波动遇上刑事案件,如何给一串代码“定价”,就成了司法实践中最棘手、也最容易被忽视的难题之一。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决定案件走向的“时间陷阱”。
在传统盗窃、职务侵占这类案件里,给赃物定价有相对清晰的路径:要么看市场价,要么找专业的估价机构出具报告。这套规则运行了很多年,大家心里都有谱。
但虚拟货币一出现,这套规则就有点“水土不服”了。核心原因在于政策环境。我们国家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意味着,那些我们熟悉的、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不会、也很难为虚拟货币出具一份官方的“价格鉴定报告”。
这就留下了一个巨大的空白:既没有公认的市场价格证明,也找不到“官方认证”的估价渠道。于是,在具体办案中,金额怎么算,很大程度上就成了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问题。不同地方、不同办案人员,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计算思路,而不同的思路,直接导向截然不同的结果。
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种主流的认定思路,它们分别对应着犯罪行为时间线上的两个关键节点。
第一种思路,是看被害人的损失。这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的那一刻。比如,有这样一个真实判例,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转移了公司的一笔数目不小的比特币。如果按当时交易所显示的市场价算,金额非常巨大。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市场价,而是综合考虑了公司为了修复系统、鉴定损失所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认定了一个相对较低的“经济损失”数额。这个数额,直接影响了最终的定罪和量刑。
第二种思路,是看行为人的获利。这发生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也就是销赃变现的时候。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案子,当事人被指控盗窃了相当数量的泰达币,起诉意见里按作案时的平台币价计算,金额高达上千万。但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我国并不认可这些交易平台的数据作为法定价格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仅以当事人实际变现到手的那笔钱——几十万元,来认定犯罪金额。这两个数字之间的差距,不言而喻。
但问题在于,这两种思路都有其局限性。不是每个案子都能清晰界定出“被害人损失”,比如一些项目内部的代币,可能根本没上交易所,损失难以量化。同样,“销赃金额”的前提是嫌疑人确实已经把币换成了真金白银。如果他只是把币从一个钱包转到另一个钱包,一直没有变现,那这个“获利”又从何算起呢?
当被害人损失难以计算,又没有发生实际销赃时,办案机关往往会转向第三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认定方式:参考犯罪行为发生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
而这里,就埋藏着最大的辩护空间,也就是我开头说的“时间陷阱”。
“犯罪行为发生时”,是一个漫长过程,还是一个精确瞬间?是盗窃代码执行成功的那一刻,还是资金实际转移到位的那一刻?不同的解读,对应着完全不同的时间点。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可能一小时内的差价就足以影响定罪门槛。我曾研究过一个案例,公安机关按照当日零时某交易所的价格计算,刚好超过了入罪标准。但如果按照同一天下午的价格计算,则尚未达到定罪起点,行为人可能就不构成犯罪。仅仅因为选取的计算时点不同,结论就从有罪变成了无罪。
这还引出了更深层的问题:参考哪个市场的价格?如果这个币只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交易,价格不连续、波动更大,又该怎么认定?这些都没有标准答案,恰恰是律师需要深入研究、并极力为当事人争取的关键辩点。
说到底,办理虚拟货币案件,就像在湍急的河流里寻找固定的标尺。币价本身在剧烈波动,而我们的法律框架还在逐步摸索适应。作为律师,我的工作就是在这片模糊地带里,为当事人厘清那条最公平、最合理的界限。其中,对“时间节点”的精准把握和有力论证,往往是撬动案件走向的那根最关键杠杆。当家属拿着那份载明了“涉案金额”的法律文书感到困惑时,不妨多问一句:这个数字,是按哪个时间点的价格算出来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