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当事人或家属带着判决书来问我:“叶律师,这个罪是怎么认定的?”特别是经济犯罪,比如内幕交易罪,里面涉及的专业概念和计算方式,常常让圈外人摸不着头脑。今天,我想结合最近看到的一个真实判例,聊聊内幕交易里一个特别有意思、也特别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如果利用“利好”消息提前买了股票,可后来这个“利好”没实现,但当事人最后还是把股票卖了并且赚了钱,那么这笔赚的钱,算不算“违法所得”?
很多人,包括一些当事人最初的想法,可能会觉得:内幕交易不就是知道了“内部好消息”去买股票,然后等着消息公布后股价上涨赚钱吗?如果那个预期的“好消息”(比如公司重组)最后黄了,根本没实现,那后面股票涨跌就跟内幕信息无关了,赚的钱应该是自己“投资眼光好”或者“市场行情好”带来的。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就像你以为知道了考试答案,结果答案错了,那你考多少分似乎跟“作弊”这个行为关系不大了。
但法律上的逻辑,往往比我们日常的直觉要更深入一层。我办过的经济犯罪案件里,司法认定的核心,常常在于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以及后续结果与这个违法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在那个案例里,两位当事人(我们暂且称他们为张先生和李总)在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停牌前,就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了消息,集中大量买入了股票。这个“买入”行为,发生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这本身就构成了内幕交易罪。也就是说,从他们下决定买入的那一刻起,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们期待的那个“重组成功”的利好最后有没有落地,而在于他们后续“卖出并获利”这个结果,和前面那个“违法买入”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还被认为有牵连。
法院在判决里,重点阐述的就是这个“因果关系”。张先生和李总在停牌数月后,公司复牌并公告重组失败。但他们并没有在复牌当天就卖出,而是在复牌后两三个月内,陆续卖掉了所有股票,并且获得了数百万元和上百万元的巨额盈利。辩护律师提出,因为重组失败,预期的利好并未影响市场,所以应该以复牌当天的股价来计算,那样可能就没有盈利甚至亏损,也就不存在“违法所得”了。
但法官没有采纳这个观点。法官认为,他们利用内幕信息集中买入,已对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而复牌后短短两三个月内就卖出获利,时间间隔较短,在这期间,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有其他的重大市场因素(比如行业突然爆发、公司独立发布其他重大利好等)介入并完全主导了股价上涨。因此,从买入到卖出这段时间的股价上涨和最终获利,依然应当归属于最初那个违法买入行为所带来的“自然增值”。这个获利与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没有因为“利好落空”而必然中断。这提醒我们,在法律眼中,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认定,有时并不完全依赖于信息本身的最终兑现与否,而更侧重于交易行为本身的不公平性及其对市场秩序的侵害。
分析这个案例,并非只是探讨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对于可能面临类似处境的人或家属来说,这里面有很实际的启示。首先,它打破了“消息没成就不算数”的侥幸心理。一旦被查实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无论后续信息是否兑现,只要在相对较近的时期内通过卖出获利,这部分利润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风险极高。这将直接影响到“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以及罚金刑的数额(罚金通常以违法所得的一到五倍计算)。
其次,从这个判决也能看到,当事人事后的一些积极行为,在量刑时得到了法院的充分考虑。比如,两人都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特别是全部退缴了巨额的违法所得。这些举措最终让他们被认定为从犯,获得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机会。这说明,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事后弥补损失、配合调查的态度,对于争取最好的可能结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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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