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我接触了不少涉及所谓“金融交易平台”的案子。很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平台的运营者,直到被刑事拘留,都还没完全搞明白自己到底涉嫌什么罪名。是诈骗罪,还是开设赌场罪?这两个罪名听起来天差地别,但在非法期货、炒汇这类平台上,界限有时确实很模糊。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办过的案子,和大家聊聊这里面的门道。
区分诈骗和开设赌场,最核心的一点,就是看平台能不能控制交易结果。我打个比方,这就像两个人打牌,如果对方能随时偷看你的底牌,甚至能换牌,那这根本不是赌博,而是纯粹的骗局。
在非法期货平台的语境里,如果后台可以随意修改K线图数据,或者操控价格涨跌,那么投资者的命运从入金那一刻起就注定了。他看到的涨跌是假的,所谓的“交易”只是一场精心编排的戏。这种情况下,平台运营者主观上就是想非法占有你的钱,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反过来,如果平台只是提供了一个对赌的场子,K线走势是真实对接外部市场的,输赢取决于市场真实的、随机的波动。那么,投资者投入资金,就像进了赌场下注,有赢的可能,也有输的风险。平台赚的是“手续费”或者对赌的差价。这更偏向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模式。我印象很深,有个案子前后折腾了好几年,罪名在非法经营、诈骗和开设赌场之间反复变化,最终法院就是基于“平台无法控制K线走势”这一点,敲定了开设赌场罪。
除了看输赢能不能被操控,资金的流向也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就想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怎么判断呢?可以看平台拿到投资者的钱后干了什么。如果钱一进去,就被平台方肆意挥霍、转移隐匿,或者干脆卷款跑路了,那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很明显。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列举了这些情形。
但另一种情况是,投资者的钱只是暂存在平台账户里,理论上可以自由出入。平台虽然可能设置一些提现障碍,比如审核慢、手续费高,来延长资金留存时间以赚取更多交易手续费,但只要没有从根本上截留、侵占这笔钱,就很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其他投资者能正常出金的证据,往往会对诈骗罪的指控形成有力抗辩。
几乎所有这类平台在宣传时都有夸大甚至欺骗的成分,比如宣称“专家带队”、“保本保收益”、“资金银行存管”。但这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需要仔细辨别。
关键在于,这种欺骗是否达到了让投资者基于根本性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程度。如果平台虚构的是整个交易场景(比如交易是假的、资金池是假的),那就是诈骗。但如果只是夸大了盈利可能性、美化了分析师背景,而投资者对交易的高风险和高手续费本身是知情的,那么投资者的亏损主要源于自身的投资(或投机)决策和市场风险,与平台的夸大宣传之间难以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分析师胡乱给出涨跌建议,目的是让你多交易,他好多拿提成。但期货价格波动本身是客观的,他对未来走势的预测,哪怕他自己都不信,在法律上也很难被认定为“虚构事实”。因为预测本身不是事实。
说到底,一个非法期货平台到底构成何罪,必须穿透表象,综合考察它的运营模式、对资金和数据的控制能力、以及投资者的认知状态。是骗局,还是赌场,抑或是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答案就藏在这些细节里。作为律师,我们的辩护工作,也正是从厘清这些细节开始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