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当为涉嫌开设赌场的当事人辩护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核心争议点:当事人组织的行为,到底是带点彩头的娱乐活动,还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很多次,我看到公诉人会把地方上的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直接搬出来,作为指控构成“开设赌场”的依据。这种做法听起来挺有道理,但真的对吗?
说实话,我刚执业那几年,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没那么深。后来经手和研究的案子多了,特别是仔细琢磨过一些被法院宣告无罪的典型案例后,我才意识到其中的门道。比如,我研究过一个案子,法庭最终认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核心理由之一,就是查实参与者之间的输赢,基本上就是几百块钱的水平,最多的一把也没超过几千块钱。法院认为,这种情形,不宜认定为刑法上那种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的行为。
这背后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分:刑法打击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而亲朋好友之间,带点小彩头,主要为了消遣娱乐的活动,即便主观上也有想赢点小钱的念头,但只要输赢对参与者来说无所谓,那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营利目的”。组织者如果既没抽头,也没直接参赌分成,同样很难认定他有营利目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变成了:我们依据什么来判断是“娱乐”还是“营利”?
很多人,包括一些司法实践者,会直接引用一个文件。那份关于赌博司法解释的理解文件中提到,“少量财物”的标准,“宜”由治安管理部门来考虑确定。于是,不少人就简单理解为:那就按各地的治安处罚标准来划线呗,超过了就是犯罪,没超过就是娱乐。这种看法,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
刚才提到的“宜”,在法律人眼里,可不是一个强制命令。它更像是一个建议。为什么?因为刑法有自己独立的判断逻辑,这叫“刑事违法性”判断。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光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还不够,它必须实质上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并且侵害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
刑法为什么要管赌博?归根结底,是防止“赌瘾”蔓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区分“营利”与“娱乐”的刑法内核,就在于判断这个行为是否足以激发人“追求暴富”的赌徒心理,进而对社会秩序产生现实危害。如果只是偶尔玩玩,输赢就一顿饭钱,参与者根本不会因此睡不着觉,那它的社会危害性就和刑法要打击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这时,各地的治安标准(比如规定输赢多少元以内算情节轻微)就有用了。但它起的是“参考资料”的作用,帮助我们判断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也体现了层次,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甚至都“不予处罚”。连行政处罚都网开一面的行为,刑法这个最严厉的手段,当然更要保持谦抑,谨慎介入。
基于上面的逻辑,在实践中,治安标准更多时候是一把“出罪”的尺子,而不是“入罪”的标枪。我团队在研究和制定辩护策略时,会非常关注当事人行为在治安管理层面的定性。
我们会查阅行为发生地的相关裁量标准,看当事人涉及的金额、模式被归入哪一档。如果根据该标准,可能只够得上“情节较轻”,面临几百元罚款甚至警告,这说明在行政执法者眼里,它的危害性都很有限。那么,在刑事法庭上,我们就有了强有力的理由去论证,这种行为尚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惩戒的程度。
这里有个重要的现实情况:各省的治安处罚标准并不统一,金额差异可能很大。如果机械地以A省的标准去套B省发生的案子,或者用这个变动不居的行政标准作为入罪的门槛,会导致同一种行为在不同地方面临天差地别的刑事评价,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那个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的、因为“输赢数额不大”而宣告无罪的案例,其裁判理由就具有了重要的指引意义。它告诉我们,判断“少量财物”和“娱乐目的”,需要结合常情常理和刑法原理进行综合判断,不能唯数额论,更不能简单套用行政标准。
总而言之,面对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专业的刑事辩护不会只停留在表面争论数额大小。我们会深入剖析行为本质,利用刑法谦抑性原则,结合治安标准作为危害性轻微的佐证,全力为当事人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治安标准是一个有用的工具,但用好它,需要的是对刑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对当事人命运的负责态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