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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亲密关系中的强奸罪认定与不起诉关键

2026-03-12

经常有当事人或家属带着类似的困惑找到我:“叶律师,他们是男女朋友(或者订了婚、有婚外情),这也能算强奸吗?”说实话,每次听到这样的问题,我都觉得有必要好好聊聊。许多人都陷入了一个危险的认知误区,认为亲密关系是发生性关系的“万能许可证”。作为在杭州办案多年的刑事律师,我想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谈谈这里面的门道。

误区一:亲密关系,绝非免罪金牌

我先讲两个让我印象很深的案子。第一个是近期北方某省法院判的。王先生和张女士办了订婚宴,也给了彩礼,大家看来就是准夫妻了。可就在订婚第二天,张女士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王先生还是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期间张女士有激烈反抗。庭审时,王先生这边还辩解,说都订婚了,而且事后检查张女士的处女膜还是完整的。但法院说得很清楚:订婚是民间习俗,不是法律承认的婚姻,不产生任何法定的性权利。只要违背女方意愿,暴力强迫,就是犯罪。最终,王先生因强奸罪被判了实刑。

另一个案子是一对婚外情人。李先生和刘女士之前有关系,后来闹了经济纠纷。一次,李先生直接闯到刘女士家里,通过殴打、撕扯衣服的方式,强行发生了关系。这个案子法院也判了强奸罪。判决理由很明确:婚外情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更不意味着你可以强迫对方。法律保护的是每个人独立的性自主权,这个权利是绝对的,不因你们之前是什么关系而改变。看到这两个案例,很多当事人会倒吸一口凉气,原来法律的红线划得这么清晰。

为什么有些亲密关系中的指控,最终会不起诉?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叶律师,那为什么新闻里有时候看到,有些情侣间的类似案子,最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呢?是不是关系亲密就有特权?

完全不是。作为律师,我的经验是,这类案件的结果差异,核心几乎全部指向四个字:证据不足。亲密关系背景,恰恰让“是否自愿”的认定变得异常复杂。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会格外谨慎。

我研究过一些不起诉决定书。比如南方某省的一个案子,男方陈先生和女方温女士原是情侣。事发早上,温女士喝了酒但意识还算清醒。事后她报案称被强奸。但检察院审查发现,两人对当时是否自愿的说法完全矛盾。而且,现场没有撕坏的衣服,两个人身上也都没有抓伤、扭打留下的伤痕。现有的证据,既无法证明男方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也无法确切证实发生关系违背了女方的真实意愿。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院最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类情况在办案中并不少见。因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经济纠纷,事后一方出于报复或其他目的报案,但如果案发时没有留下反抗伤痕、没有呼救证据、没有即时报警的记录,要回溯并认定“违背意志”就非常困难。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个证据构建的难题。

给双方的一点实在话

说了这么多,我想对可能涉及这类情况的双方,都诚恳地说几句。

对于可能的被害方面言,如果你的性自主权被侵犯,无论对方是谁,法律都是你最坚实的后盾。关键中的关键,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要立即洗澡或清理现场,保留好衣物、床单等可能留有痕迹的物品;如果有伤痕,及时拍照并去医院验伤;尽可能详细、准确地回忆并记录事发经过。立即报警是最有效的途径,让专业的侦查人员来收集和固定证据。

对于身处亲密关系中的另一方,你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何关系,无论是热恋、订婚还是其他,都不能赋予你强迫对方的权利。尊重对方的意愿,是底线中的底线。一旦感情出现矛盾,试图通过身体上的强制来解决问题,只会将民事纠纷瞬间升级为刑事犯罪,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沟通、协商,乃至合法分手,才是成年人处理情感纠纷的正确方式。

法律的意义在于守护每个人的基本尊严与安全。它既严厉惩处真正的犯罪行为,也为证据不足的案件守住“无罪推定”的底线。理解这其中的界限,或许是避免悲剧发生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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