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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所谓“介绍工作被批捕”,法律怎么看?

2026-03-07

记得几个月前,有位当事人的家属在一个阴雨天赶到律所,神情焦灼。她的亲人因为“介绍工作”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逮捕。她反复说:“我们只是帮朋友介绍去找工作,也没骗谁,怎么就成诈骗了?”——这类困惑,我见过太多。

表面上是“介绍工作”,实质却可能触碰刑法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熟人认识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这家公司声称可以介绍到某国企做合同工,每月收入并不高,却向求职者收取了不小的“介绍费”。当事人因为帮忙牵线,从公司拿到了一笔好处费,总额也有数万元。按照他的说法:“我只是转介绍,钱是他们和公司交易的。”

乍一听,这像极了日常人情往来。但在刑法的语境下,它却存在风险。因为当求职者交的钱远超合理的服务费用、最终又没有获得承诺的岗位时,警方可能会认为:这并非普通中介行为,而是以“安排工作”为名实施的诈骗。

尤其是,当事人实际拿到了部分费用,又以“借条”等形式掩饰资金往来时,案件性质会更复杂。此时警方一般会先以涉嫌诈骗立案、拘留,并在一定时间后提请批捕。看到批捕决定,家属往往会瞬间慌了——是不是意味着要被判了?其实并非如此。

被批捕≠已经定罪,案件仍有多种走向

从程序上讲,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只说明目前已有初步证据链支撑“涉嫌诈骗”的认定,并不代表最后必然判刑。批捕阶段只解决一个问题:有没有必要继续羁押调查。

在我的经验里,不少案件在侦查完毕进入审查起诉时,最终结果出现了转变。有的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有的法院认为主观上缺乏诈骗故意,从轻或免予刑罚。关键就在于证据能否说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参与骗取”。

像这位张先生(化名),如果能证明他并未与人力资源公司共谋,也没有虚构工作机会,只是介绍朋友找工作、拿到一点佣金,而后又积极退钱、配合调查,那案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被利用者”,甚至无罪。

案件突破口:主观故意与退赔态度

说实话,第一次办这类案子时,我也觉得界限模糊。毕竟,现实生活中很多介绍、推荐都有钱往来。但法律看重的是:当事人是否明知道那家公司在骗人,还参与收取费用;或者是否虚构事实骗取钱款。

侦查机关会重点查两件事:一是证据链——当事人与公司人员之间有没有明确分工、分赃;二是受害人陈述——他们是直接交钱给谁、承诺是谁做出的。如果证据能证明当事人自己也被公司误导,甚至钱已经部分退还,那么案件就可能从诈骗降为一般经济纠纷,甚至免于刑责。

在此阶段,律师能做的,是尽早介入,全面了解卷宗,指导家属尽快退还费用、保存沟通记录,因为这些都能反映“积极补救”“非主观诈骗”的态度。

最后想对家属说几句心里话

很多家属来找我时,心里最怕的就是“是不是进去了就回不来了”。其实,案件有阶段、有变化。批捕只是程序中的一步,并不意味着失去希望。越是早期介入、越是积极配合、越是有理有据地解释资金流向,案件反转的可能性就越大。

法律讲的是证据,也讲人情。一个真心想解决问题、主动退赔的态度,在很多时候会被司法机关看到。每一个案件,哪怕一开始看似无力,也都有可以努力的方向。

如果家属正在经历类似的困境,记得:别慌,别乱,找专业律师,一步步把证据理清,比什么都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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