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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先占后骗”行为的刑事定性与应对策略

2026-03-01

开篇:外表是合同,实质是犯罪

几个月前,一位浙江的企业负责人找到我,说公司被合作方“骗走”了一批货。仔细了解后,我发现表面上,这是一次仓储保管和买卖合同交织的经济纠纷。但随着调查深入,真相变得清晰——合作方先是合法占有货物,再私自处置,为掩盖行径,又签订新合同并使用伪造材料骗取同一批货的所有权。这是一种我在办案中多次见到的模式,我们称之为“先占后骗”。

这种行为往往让被害人不知该走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控告,甚至在一开始被警方或法院误判为普通合同争议。事实上,它可能触及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甚至伴随伪造印章罪。关键是如何在法律上准确定性,并且在程序上选择正确路径。

行为模式与罪名划分

在委托、保管、加工承揽等合同中,当事人合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这是法律允许的。但问题出在占有人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一阶段,他私自销售保管物,造成无法履约;第二阶段,为掩盖事实,与权利人签订新合同并部分履行,诱导信任;第三阶段,伪造印章或虚假凭证,促使权利人转移货权。

侵占罪的成立需要“合法占有”与“拒不退还”两要件,事后愿意赔偿往往阻断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强调“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数额较大”,并不以拒不退还为要件,即使事后愿意赔偿,也只是量刑情节。这意味着,在“先占后骗”案件中,如果“先占”环节因赔偿外观难以定罪,往往需要整体评价,将前期占有与后期欺骗作为同一连续犯罪来处理。

我曾办过一个货物运输案,承运方先截留货物、后签订补偿合同,再伪造银行文件抵账。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就采用了合同诈骗罪的路径,因为整个行为链条都服务于非法占有同一批货物。

程序选择与证据准备

“先占后骗”案件,最棘手的是民刑交叉。刑事程序可以追究犯罪责任,民事程序可以处理合同效力与财产返还,两者并行并不冲突。最优策略是明确行为是否满足刑事构成要件,再决定启动刑事控告。

从被害人角度,应重点准备三类证据:一是“先占”证据,证明对方在签订后续合同前已私自处分财物;二是“欺骗手段”证据,如伪造印章、虚假说明、冒名签约;三是“损失结果”证据,证明因错误认识而造成财产损失,且数额达到追诉标准。

在整理时,建议用时间轴或事件流程图呈现,从合法占有到私自处分,再到诱骗签约、骗取货权,帮助办案机关迅速理解案件。控告文书要突出连续性,论证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和持续过程,并结合罪名构成要件逐项说明。

收尾:整体评价是突破口

说了这么多,核心结论是——当行为人合法占有财物后产生非法目的,并用合同、伪造印章等欺骗手段继续骗取同一财物时,应以合同诈骗罪整体评价。程序上,要注重区分民刑,并利用证据串联起整个犯罪链条。这样才能既锁定刑事责任,又为民事赔偿留出空间。

经历过这样的案件后,我更坚定一个信念:遇到复杂的经济与刑事交织问题,不要只看表面的合同关系,要从行为目的、手段和结果去判断,才能找到切入点。这不仅是定性问题,更关乎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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