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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虚假诉讼罪的无罪认定要点

2026-02-05

最近连续有几个咨询,都是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当事人和家属往往很紧张,觉得在打官司时说了一些不“完全真实”的话,是不是就要坐牢了。说实话,这种担心我特别理解,因为“诉讼”和“虚假”这两个词放一起,听起来就挺吓人的。但干了十八年刑事辩护,经手过形形色色的案子,我必须告诉大家,法律上的“虚假诉讼罪”和我们日常理解的“说假话”完全是两码事。法院对这个罪的认定,门槛其实非常高。

刑法可不是随便就能用的,尤其是涉及到民事诉讼领域的纠纷。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把控非常严苛,核心就是要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虚假陈述”。并不是说官司里存在不实陈述,就一定能构成这个罪。结合我这些年办案的经验,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一些指导精神,无罪辩护的空间,往往就藏在以下几个关键点里。

捏造事实:是“无中生有”还是“部分夸张”?

这是最核心,也是最常用到的辩护要点。关键就一句话:刑法上构成虚假诉讼罪所要求的“捏造事实”,必须是“无中生有”。

什么叫无中生有?就是根本不存在任何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凭空虚构出一个纠纷来。比如说,两个人之间压根没借过钱,也没做过生意,却伪造一张借条去法院起诉要钱。这才是刑法要打击的“捏造”。

反过来,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买卖合作等基础关系,只是在起诉的时候,对金额、付款时间、合同某个条款的理解上,做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陈述或调整,哪怕这些陈述不完全符合事实,那一般也只属于民事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以通过罚款、训诫甚至驳回诉讼请求来处理,但绝对上升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记得去年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和对方有真实的生意往来,但结算单丢了。为了立案,他根据记忆重新整理了一份材料,金额上有些出入。公安机关一开始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我们介入后,重点就是向检察院论证,双方的经济往来是真实存在的,这绝不是“无中生有”,只是证据形式有瑕疵。最后,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所以,区分“部分篡改”和“凭空虚构”,是辩护的第一道大门。

主观故意:有没有“骗人”的坏心思?

说完了客观行为,我们再看主观心态。虚假诉讼罪是一个故意犯罪,要求当事人必须是“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还故意去提起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并非如此。比如,时间久了,当事人自己记错了,忘了某笔还款;或者对利息的计算方式、法律的适用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再或者,因为原始证据丢失了,为了维权,不得不对证据进行一些补强甚至重塑。这些情况里,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是在主张正当权利,并没有“恶意捏造事实去骗法院、害别人”的坏心思。

我常跟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说,办案子要代入当事人的处境去思考。一个被拖欠了货款的老板,手里证据不全,起诉时心里也打鼓,他最大的愿望是要回自己的钱,而不是去搞乱法庭。这种基于认知偏差、记忆错误或对法律理解不同而导致的陈述不实,缺乏犯罪所必需的“主观故意”,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法庭在审理时,也会重点审查当事人的动机和认知状态。

危害结果:官司到底造成了多大影响?

即便前两个条件都存疑,我们还有第三道防线:看危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还需要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说白了,就是你的这个诉讼行为,到底造成了多大的实质性危害。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危害结果包括:导致法院错误地采取了查封、冻结账户等保全措施;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进行开庭审理,甚至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或者给对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公司账户被冻导致经营瘫痪。

反过来,如果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就发现了问题,根本没有受理;或者当事人起诉后自己又主动撤诉了;又或者案子虽然立了,但还没进入实质审理程序,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没有给对方造成什么实际损失。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就被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应当入罪。辩护时,我们要仔细梳理诉讼全过程,证明整个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很小。

共同犯罪:是不是“合起伙来”骗法院?

最后一点,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就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有时候,一起诉讼会牵涉好几个人,比如公司的员工、合作的伙伴,甚至包括代理律师。那么,是不是所有参与诉讼的人都要定罪呢?绝对不是。

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的核心前提是“通谋”。也就是说,几个人必须事先商量好,合起伙来,分工合作地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然后提起虚假诉讼。如果某个当事人只是被动地参与了诉讼,对其他人伪造核心事实的行为完全不知情;或者律师只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提供了常规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并没有参与策划伪造证据,那么他们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共犯。

最高法的相关精神也很明确,对于律师等专业人员,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通谋伪造证据,并且在其意识到可能存在虚假陈述时能够及时终止代理,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点,既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让大家明白,虚假诉讼罪是一把非常严厉的“尺子”,用它来衡量行为时非常审慎。如果你或你的家人不幸卷入相关调查,先不要 panic。冷静下来,对照上面这几个要点,看看实际情况到底卡在了哪个环节。很多时候,事情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糟糕,专业的辩护正是要从这些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中,寻找突破口和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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