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打架了,对方受伤了,那就肯定是故意伤害。但作为一个办了十几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经常要花很多时间,向当事人和家属解释一个关键问题:法律上的“故意”,和你以为的“故意”,很多时候不是一回事。最近看到的一个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
想象一个常见的场景:两个人因为一点小事,比方说开车发生了小剐蹭,互相推搡了几下。其中一方没站稳,摔倒了,头磕在路沿上,经鉴定构成了轻伤。这时候,很多人,甚至是一些办案初期的民警,都容易形成一个简单直接的判断:人是你推倒的,伤是你造成的,那你就是故意伤害。
这个逻辑看似合理,但法律上不能这么“唯结果论”。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核心在于“故意”二字。这个“故意”,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伤害他人身体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普通的推搡、拉扯,目的只是为了摆脱纠缠或者争抢东西,通常情况下并不会直接导致他人受伤,那么这种“故意”就可能不存在。
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的办案指导意见里说得特别清楚:不能“谁受伤谁有理”。关键要审查行为的性质。如果只是为摆脱拉扯而实施的甩手、后退等防御性、应急性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这就像你被别人紧紧拉住,你使劲想把手抽回来,这个动作本身是为了挣脱,而不是为了打人。法律要区分的就是这个微妙的动机。
刚才提到的那个案例,就很典型。一位王先生(化名)骑电动车和另一位先生发生了碰撞。对方为了防止王先生离开,拔走了他的车钥匙,还紧紧抓住了他身前的背包。在双方互相拉扯这个背包的过程中,对方突然倒地,肋骨磕在旁边的花坛上,骨折了,构成了轻伤二级。
一开始,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但法院审理后,准许了检察院撤回起诉。为什么?我们来拆解一下法院的裁判理由。
首先看行为目的。王先生在整个过程中,目标非常明确,就是“抢回被拉住的背包”。他的所有身体接触和拉扯,都是围绕这个目的产生的。这和主动挥拳殴打对方,或者用脚猛踹对方,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前者是“针对物”(背包)的争夺,后者是“针对人”的攻击。
其次看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徒手拉扯一个背包,这种行为的攻击性很弱,在一般认知里,它通常不会直接导致对方肋骨骨折这么严重的后果。事实上,对方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在拉拽过程中倒地磕碰花坛”。这个后果的发生,带有相当的偶然性。
把这两点结合起来,法院认为,王先生客观上没有实施具有明显攻击性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他的行为,更像是一种在突发纠纷中的本能反应和防御举动,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个判决,准确地把握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没有因为出现了轻伤结果就简单入罪。
所以,当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类似情况时,先别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一开始以故意伤害立案、起诉,是基于初步的证据和伤情鉴定,这是正常的办案流程。但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律师辩护的核心空间,往往就在于深入剖析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的性质,讲清楚“为什么这不算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说清这个“为什么”,有时就能改变案件的走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