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我在杭州处理了不少轻伤害类案件,其中有争吵、推搡,也有因为一些小摩擦引发的。说实话,很多当事人第一次被刑拘时都很困惑:“对方骨折了,那是不是我就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个问题,我每个月都要重复解释几次。
在轻伤害案件中,很多纠纷其实起初是生活中的琐事——一场交通碰撞、一句口角、一瞬间的情绪。比如我之前经手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在路口与他人发生摩擦,因为争抢电动车钥匙,对方倒地受伤。整个事件不到几分钟,却演变成故意伤害罪的起诉。
司法机关在初步判断时,看到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往往会倾向于提起公诉。这就是所谓的“唯结果论”——只看最后的伤害结果,而忽略了行为当时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方式。但法律并不这么简单。根据刑法第234条,认定故意伤害罪,应当考虑行为人的故意,也就是他是否有伤害他人的内心意图。
换句话说,如果只是拉扯、自卫或者防止他人行为,而非主动攻击,法律上并不一定认定为故意伤害。这个区分非常关键,也往往决定一个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一次我在审查案卷时,看到被害人肋骨骨折,案卷第一页就写着“轻伤二级”。按常理,这似乎成立故意伤害。但仔细看现场录像和证人笔录,发现被害人是因为用力拉拽当事人的背包,自己跌倒磕碰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是为了摆脱对方的控制,行为缺乏攻击性。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所强调的——不能“谁受伤谁有理”。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防御、摆脱而造成间接伤害,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在那起案子里,检察机关后来撤回起诉,法院准许了。这几乎是转机的象征。
我常说,轻伤害案件的关键不是伤害结果,而是行为的性质。一场冲突里,有时倒地受伤并非推打所致,而是拉扯中的偶然后果。这种偶然性,就构成了量刑判断的重要分界线。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提醒——不要把民事冲突轻易升级为刑事事件。遇到争执时,克制和冷静是最好的自救。如果确实发生了意外导致他人受伤,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调查,让事实被完整记录下来,这往往能避免误判。
而律师介入的意义,就在于厘清行为的性质,看似相同的“拉扯”,背后的法律评价却完全不同。我们要让案件回归常理,让司法机关看到事情的真实样子,而不是单纯的“轻伤结果”。
在我看来,轻伤害类案件的辩护,既考验法律功底,也考验耐心。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左右案件的方向。只要愿意去还原事实,很多看似“无解”的案件,其实都有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