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西湖区检察院门口,我又看到几位家属,拎着公文包,坐在花坛边沿,眼神里满是等待和不安。我走进去时,他们抬头望向我,那眼神我再熟悉不过。我猜他们是在等自己的律师,希望带出来的是关于案子的新消息,哪怕只是一份准许阅卷的许可。那一刻,我想起上周刚办结的一个案子,想和各位聊聊,当律师的法定阅卷权在现实中遇到阻力时,我们到底在“争”什么。
去年办一个外省某市的职务犯罪案时,我遇到过类似情况。当事人被留置数月后,案件终于移送到检察院。我和同事第一时间赶去申请阅卷,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最核心的权利之一。但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面露难色,说这是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请示承办检察官。我们表示了理解,但随后得到的答复是:“检察官说,案子刚送过来,他还没看,所以暂时不能给你们看。”这个理由让我心里一沉。案子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阅卷权与检察官是否“看完”没有必然联系。这就像图书馆已经开门,管理员却说书还没整理好,所以不让你进去查阅一样。我立刻通过电话与检察官沟通,并当面说明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几经周折,最终在院领导的支持下,我们拿到了案卷光盘。但这个过程本身,已经消耗了本应用于研究案情、准备辩护的宝贵时间。
你可能想问,为了一份起诉意见书或者几页案卷材料,值得这样去“理论”甚至“争执”吗?说实话,值得。很多时候,阻碍就出现在这些关键的程序性文书上。比如在刚才那个案子里,我们最初拿到的材料里,恰恰缺少了监察委移送的《起诉意见书》。这份文件,是整个调查阶段的结论,是“控方”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清单”。没有它,辩护就如同在黑暗中摸索,不知道对方手里到底握着哪些牌。我们据理力争后才拿到。我据理力争时在想什么?想的就是门外那些等了几个月的家属。他们全部的期盼,都系于律师带出的信息。他们需要的不仅是安慰,更是基于扎实案卷材料分析得出的专业判断——哪怕这个判断是“情况严峻,但仍有几个点可以争取”。律师的责任,就是推开这扇门,看清门后的全貌,才能给门外的人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那么,遇到类似情况,律师具体该怎么“争”?十几年的经验告诉我,核心是“有理、有据、有方法”。“有理”是基础,即熟知并坚持《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刚性规定。“有据”是武器,当对方提出“内部规定”、“领导未批”等理由时,我们可以平和而坚定地指出其与上位法的冲突,必要时可以指出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程。“有方法”则是智慧。情绪化的对抗往往适得其反。我的做法通常是:首先,与具体经办人员良好沟通,理解他们的工作流程和顾虑;其次,明确、清晰地向其上级或承办检察官书面或当面陈述法律依据和必要性;最后,如果合理要求仍被拒绝,依法行使申请监督等权利。整个过程,目标始终明确:为有效辩护扫清障碍,而不是为了争执而争执。每一次成功的“阅卷”,都是为后续的会见、质证、辩护铺平了道路。
我常和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说,刑事辩护有时像一场持久战,而阅卷权就是我们必须牢牢握住的第一个“高地”。它关乎信息对等,更关乎程序正义的起点。为当事人争取这份权利,是辩护工作的开端,也是我们对家属那份沉甸甸信任的最初回应。门或许难开,但正因为难,才更需要我们专业、坚定地去叩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