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接到电话,那头的声音压得很低:“叶律师,我答应过帮人办事拿好处,但对方一分钱没给,现在案子来了,这算成了还是没成?”类似的问题,我几乎每个月都会遇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以为,只要“承诺”了,这事儿就板上钉钉了。但法律的账,有时算得更精细。
我之前遇到一个案子,当事人王总在某工程公司任职。合作方李总私下承诺,每个项目给几个百分点的回扣。王总答应了,也确实利用职务便利促成了合作。但项目结束后,李总那边却没了动静,既没备款,也没约定支付。直到案发,王总才恍然大悟,对方所谓的“资金”一直停留在口头,甚至没有实质性的准备动作。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包括一些办案人员的第一反应是:你承诺了,事办了,犯罪不就既遂了吗?这种思维惯性,正是很多案件的争议起点。它混淆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和“非法收受财物”这两个环节,但问题的关键,往往藏在后一个环节里。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我们得回到受贿罪的本质。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有个很核心的观点:受贿罪是典型的“数额犯”。也就是说,定罪量刑的核心标尺,是你到底拿了多少钱。我常跟团队同事打比方,这就好比你去商店,只看菜单点了一堆菜,但没付钱也没吃上,老板能说你已经完成消费了吗?刑事辩护也是这个理。即便你为他人谋取了天大的利益,只要对方承诺的巨额款项还停留在“空中楼阁”,你一分钱没收,那受贿的金额就是零。一个金额为零的受贿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这恰恰是辩护需要着力辨析的空间。实践中,将“承诺谋利”直接等同于“犯罪既遂”的观点,我是不赞同的。它忽视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完整性。
那法律上究竟怎么判断是否“着手”收钱了呢?这就要看承诺是否具备了现实危险性。《人民法院报》曾刊文提出过一个更务实的判断标准,我认为很有参考价值:要认定受贿未遂,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约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是随口一提;二是行贿方已经开始为支付进行实质准备,比如筹集、调度资金;三是支付行为具有现实可能性,而非绝对无法履行。就像前面王总的案子,如果查明李总公司当时账户空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或者所谓的“退休后支付”只是一个逃避查处的托词,那么这个“送钱”的承诺,就可能属于“绝对不能犯”。它就像一个没有子弹的威胁,并未对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这个法益造成实际、紧迫的危险。辩护的价值,就在于把这些纸面上的“约定”,放到现实的光照下,审视它到底有没有变成真金白银的可能。
说到底,刑事案件的辩护,很多时候就是在法律的刻度尺上,寻找那个最精确的节点。“承诺”与“收受”之间,可能隔着千山万水。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厘清这条路上的每一个脚印,是实实在在地走了出去,还是仅仅站在起点,遥望了一下。这需要细致的证据审查,也需要对法理逻辑的坚持。面对复杂的案情,保持清醒的认知和专业的分析,往往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