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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析:虚开发票,到底是“虚开罪”还是“逃税罪”?

2025-12-29

昨晚加班整理案卷到深夜,合上卷宗,窗外杭州的夜色已经很深了。我不由得想起了几年前办过的一个案子。一位做传统生意的李总,为人很实在,但因为对财税法规一知半解,听信了所谓“税务筹划专家”的建议,用了一些不合规的发票来抵扣进项税,想给自己资金紧张的公司稍微减轻一点负担。他从没想过要去骗国家的钱,只是想少交一点。结果案发,侦查机关一开始就按最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立案,这让李总和他的家人都陷入了巨大的恐慌。

一念之差:“骗钱”和“省钱”的天壤之别

很多找到我的当事人,特别是企业主,都会问一个相似的问题:“叶律师,我就是想少交点税,怎么就成了虚开罪这么严重的罪名?”这个问题,其实正好点到了案件辩护的核心。办案子就像解一个复杂的九连环,得先找到那个最关键的环。在这个问题里,关键的环就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我通常会打一个不一定很严谨但容易理解的比方。同样是拿了不属于自己的钱,一种是偷偷溜进别人家,把钱拿走;另一种是你知道自己欠别人钱,但耍了个小聪明,让账面上看你少欠了一点,从而少还了一部分。前者是主动的“骗”和“拿”,后者是被动的“赖”和“躲”。在法律上,这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本质更接近前者,是一种积极的诈骗行为,目的是骗取国家本不属于你的税款。而李总那种情况,更像是后者,他的目的是为了逃避自己本应缴纳的税款。一个是为了“骗钱”,一个是为了“省钱”。虽然都是错的,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这就是我们刑法中一直强调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心里想什么,决定了行为的性质。

从“一刀切”到“精准区分”:司法实践的悄然转向

说到这里,一些朋友可能会困惑:既然法理上这么清晰,为什么过去很多类似的案子,都被“一刀切”地认定了更重的虚开罪呢?说实话,这个问题,我们作为一线刑辩律师也思考和挣扎了很久。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种倾向,过于看重“开票”这个行为本身是否真实,只要发票是虚假的,就容易被认定为虚开罪,而相对忽略了行为人背后的真实目的。

这让很多本意只是想少缴税款的企业主,背负了远超其行为性质的罪名。看到当事人和家属因为一个定性问题而面临截然不同的人生走向,说真的,我心里也不是滋味。但令人欣慰的是,这种情况正在发生改变。最高人民法院近些年一直在推动观念的转变。就在去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并且在年底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就明确指出:为了抵扣税款,实现逃税目的而虚开发票的,应当按照逃税罪处理。

这个转变,就像在一条颠簸的土路上铺上了柏油。它为我们律师的辩护提供了更坚实的依据,也为身处困境的当事人带来了更明确的希望。它意味着司法机关正在用一把更精细的“手术刀”,来代替过去那把“大砍刀”,力求做到罚当其罪。

身处漩涡,当事人应该如何自证与应对?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根据我这十几年办理这类案件的经验,有几点非常关键。

首先,不要慌乱,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梳理和固定证据。核心是要证明你的“目的”不是骗税。比如,能够证明你与上下游确实存在真实交易的合同、转账流水、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和成本构成的财务账册等等。这些证据是向办案机关展示你主观意图的基石。

其次,在面对讯问时,要实事求是地讲清楚情况。很多当事人一紧张,就容易在办案人员的引导下,承认自己“虚开”,而没有清晰地表达出自己是为了“抵扣成本”、“少缴税款”这个真实目的。一词之差,在法律评价上可能谬以千里。一定要记住,你的目的是什么,就说什么。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尽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律师介入后,不仅能帮你分析案情,更重要的是能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精神,为你构建一套完整的辩护策略,将证明你真实意图的证据有效地呈现给检察院和法院,从而在“虚开”和“逃税”之间,争取到那个对你更有利的定性。这往往是决定案件最终走向的关键一步。

法律的调整,不是为违法行为开绿灯,而是为了让惩罚与罪行相适应。对于每一个在商海中打拼的人来说,守住合规的底线永远是最好的护身符。但万一走错了路,也不要轻易放弃,看清方向,找到正确的路径,依然有转圜的余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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