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案】辩护律师抓住鉴定认定的成分不对、称量把纸也算进去等漏洞,案件最终终止侦查,无罪释放。
关键字:走私毒品罪 终止侦查 叶斌律师团队
2025年3月,郑某帮朋友杨某从境外买了一批"邮票毒品"。卖家从荷兰把包裹寄出,4月初包裹入境时被海关查到,送到鉴定机构一验,里面检出了国家禁止的毒品成分。
包裹抵达后,郑某签收时被抓,随即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5月办了取保候审,人先出来了。
| 阶段 | 时间 | 工作内容 |
|---|---|---|
| 侦查阶段 | 2025年4月 |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在押的郑某,核实代购起因、他当时的认知和到案经过 |
| 侦查阶段 | 2025年4月至5月 | 先把没有争议的部分做实(替人代购、没有前科、如实交代,情节不重),据此提出取保候审意见并反复沟通;同年5月,郑某获释并变更为取保候审 |
| 审查起诉阶段 | 2026年4月 | 案件由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 审查起诉阶段 | 2026年4月 | 全面阅卷,逐一比对原始通讯记录与六次讯问笔录,发现笔录里写的东西和客观证据对不上,对照禁止名单确认郑某买的那一种当时不在名单里 |
| 审查起诉阶段 | 2026年4月 | 提交《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就鉴定的原始记录、邮包开拆扣押录像、称重天平的检验合格证明三项申请调取 |
| 审查起诉阶段 | 2026年5月至7月 | 查阅大量专业资料,研究涉案的这种成分,到底算不算国家禁止的毒品 |
| 审查起诉阶段 | 2026年6月至7月 | 找了多起同类案例作对照,围绕"郑某买的到底是哪一种"这一根本分歧,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 |
| 案件结果 | 2026年9月 | 辩护意见被采纳:案件退回侦查机关重新查;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 |
这个案子,辩护律师辩护重点在于:郑某买的东西,到底是不是毒品。
这是定罪的前提。前提不成立,后面的罪名就无从谈起。下面要说的,就是这份鉴定到底靠不靠得住。
经承办律师阅卷发现:郑某买的"邮票",和鉴定机构认定的,是两种不同的东西。
这两种东西的名字只差一点,性质却完全不同:被鉴定认定的那一种,是国家禁止的毒品;郑某买的那一种,不在禁止名单里。 承办律师把国家禁止的毒品名单翻遍了,里面确实没有郑某买的这一种。
可送去鉴定的时候,办案机关并没有要求检验郑某买的那一种;鉴定机构也从没拿它的真样品比对过,就直接得出了"检出成分"的结论。
按照毒品检验的相关规定,送检的东西应当一件一件分开验:送去的是哪一件,验的就是哪一件,一件一件对得上。这是毒品鉴定绕不过去的一步。
可这一次,送去检验的4张"邮票"被合在一起处理,只出一个总的结论。
合在一起,还能验出什么?每一张"邮票"上到底是什么成分,再也分不出来——好比几杯不同的水倒进一个盆里,再想分清哪杯是哪杯,已经不可能。
本案的鉴定,既没有用真样品比对过,也没有说明自己是怎么测的,只用"检出成分"四个字就结了案。
从科学上讲,它排不掉这样一种可能:送检的那4张"邮票",其实是没被禁止的那一种。
先说称的过程。"邮票"4月初就扣下了,拖了八个月才上秤;用的那台天平没有检验合格证明;记录上是20张,上秤只有16张。
再说称的是什么。这批"邮票"本身是纸,称出来的0.2578克,把纸也一起算进去了;而20张纸的成分含量加起来只有约2.5毫克,两者相差约100倍。
毒品数量怎么算?要算纸上有多少毒品,不能连纸一起称。就像把信封和信纸一起上秤,然后说信里那些字有多重。
综合以上四处,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事情没查清,就要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认定),应当认定:郑某买的邮票毒品,不是国家管制名单里的毒品。这是全案辩护的重点。
鉴定本身的问题说完了,再看一眼同类案件是怎么处理的。
辩护律师检索到的同类案例里,有的案子也是鉴定"检出成分",可后来发现,那东西其实不在禁止名单里。这类案子,检察机关认定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更重的情形,检察机关都不按犯罪处理,本案更应当从宽认定。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重新查。
2026年9月,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写明"经查明不应当追究郑某刑事责任",终止对郑某的侦查。
郑某未被提起公诉,无罪释放,刑事追诉程序彻底终结。
就算签了《认罪认罚承诺书》、案卷里写着"证据确实、充分",也不等于辩护空间已经关上。
郑某买的这东西,在刑法上到底算不算毒品,是个客观问题:名单里有没有它,可以一条条去核对,不必跟着案卷的结论走。本案的出路,正是从这里找到的。
本案的转折点,不是任何一份鉴定报告,而是案发之前就已经形成的聊天记录。客观证据与鉴定意见对不上,就得回到原始证据本身去追问。
还有一点:讯问笔录里记的东西,和客观事实并不一致。把笔录与原始证据逐字对照,是阅卷里最不能省的一步。
这类新型物质案件,检测方法本身有它的局限。本案就是一点点去核对:这份鉴定,到底能证明到哪一步。
承办人:叶斌律师、杜晨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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