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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亲办案例: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14天获不予批捕

2026-10-10

在强奸案件中,当事人与律师往往面临极大的压力,证据充分、构成犯罪,则逮捕、实刑,反之则取保,证据无法补充的,继续争取撤案,两个极端,没有折中途径。不像其他轻罪案件,保守起见还可以通过认罪、退赃,换得一个可以预见的取保或缓刑。

本案,叶斌律师、周庆律师于当事人被刑拘第二天前往看守所会见,至审查逮捕结束,历经14天,通过会见深挖案件疑点和矛盾,多次递交书面材料,与承办人沟通意见,终获14天不予批捕。

张某某涉嫌强奸案相关办案文书

关键字:强奸罪 取保候审 叶斌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当事人担任酒店大堂经理,与被害人(店员)相约在办公室见面,相谈甚欢后发生性关系,结束后,两人正常离开办公室。次日,被害人向其索要财物,当事人支付之后,被害人再次索要不成,于当天夜晚报案,民警随即到店,依据被害人现场指认刑拘当事人。

办案流程

时间节点工作内容
9月1日当事人被刑拘,家属联系律师线上委托
9月2日次日清早,周庆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辅导口供,发现案件存在蹊跷,深挖并详细记录案件疑点与证据矛盾之处。
9月4日叶斌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基于本人亲办大量强奸案例,为当事人继续提供咨询与辅导,给出详细可操作的提示与嘱托,辅导下次检察官的提审。
9月5日周庆律师基于目前已知案件情况,分析证据矛盾点,提交取保申请,后被驳回。
9月7日公安机关呈捕后,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案。
9月7日叶斌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沟通,初步阐述辩护意见,揭示案件证据矛盾点,如双方均无伤痕,现场证人均表示没有呼救,性行为以女上位方式进行等。
9月10日检察官提审。
9月11日周庆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向当事人了解检察官提审情况,继续深挖案件疑点,得知被害人呼救行为,但房间内存在触手可及的呼救按钮,结合证人均未听到呼救,继续固定该点证据矛盾继续。
9月12日基于不予批准逮捕请求,再次补充提交意见。
9月14日当事人被不予批准逮捕,保释回家。

辩护意见

一、本案指控当事人违背妇女意愿,证据不足

(一)事发时系封闭房间内二人独处,且二人身体无暴力、强迫所造成的伤痕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事发地点为涉案公司办公室内,事发时间在傍晚,办公室内仅有其与被害人二人,并无第三人在场。当事人同时陈述,其自始至终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按压、扼颈、威胁等行为,且当事人身体上并不存在被害人的抓痕、挠痕。

(二)从双方交往及事后沟通的情况看,本案与典型强奸案件存在明显差异

其一,双方系关系较好的同事,交往较暧昧。被害人于2026年7月22日入职涉案公司,在职期间常至当事人办公室,事发前一日还主动邀请当事人吃饭。二人之间系暧昧关系,并非陌生人之间的偶发性接触。

其二,被害人在事发当日的反应,与强奸案件的一般规律不符。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双方于2026年8月31日傍晚在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其后当事人送被害人回家,公司内走道与电梯监控显示,二人离开办公室后正常交谈,神态正常。次日,被害人联系当事人,表示后悔,当事人基于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态度,向其支付赔偿款3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此后被害人再次向当事人索赔,未提出明确金额。

(三)当事人的辩解具体、有细节,前后稳定,且与上述客观情况相互吻合

第一,是否存在强迫、威胁。经律师核实、了解,案件双方身体均不存在任何伤痕、淤青,在二人均为饮酒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存在强迫行为。

第二,关于支付赔偿金的原因。当事人表示系出于体内射精的抱歉,但该情况羞于启齿,未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述,故存在误认为系对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的歉意。

第三,关于性行为的发生。被害人先以女上位的姿势与当事人的生殖器以摩擦的方式持续接触,此后主动以坐入的方式完成初次插入,其后以女上位的方式持续性行为。

第四,关于事发之后的经过。性行为结束后,被害人与当事人并排躺卧于办公室沙发上,随后由当事人送其回家。

二、双方矛盾已通过协商赔偿得到部分化解

2026年9月1日,当事人与被害人经协商,由当事人向被害人转账3万元,双方并签署书面协商说明。上述款项的给付与接收、协商说明的签署等均系客观发生的事实,表明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矛盾已经通过民事协商的方式得到部分化解。

此外,据辩护人会见了解,当事人一方实施上述赔偿,系为化解双方争议、平息事态,并非对刑事指控的认可。

三、当事人符合不予批捕条件

第一,在二人未饮酒,且处于办公室封闭场景下,本案指控当事人违背妇女意志,但当事人的身体没有抓痕、挠痕。

第二,事发后被害人近二十小时情绪平稳、正常沟通;

第三,视频监控显示二人先后离开案发地,未见被害人存在异常情况。以上三点与违背妇女意志存在矛盾。因此,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本案应不批准逮捕。

综上意见,辩护人认为,当事人不符合逮捕条件,在不妨碍案件侦办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辩护人恳请贵院、承办检察官能够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

案件结果

检察官采纳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对当事人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办案体会

强奸案件,黄金14天,辩护贵在“快”与“准”,本案中,当事人在9月1日被刑拘,家属当天即线上委托律师,9月2日清早律师便前往看守所会见。这种“次日上午会见”的效率,是后续辩护成功的重要基础。

刑事案件尤其是强奸案,证据固定快、批捕周期短,律师只有在第一时间介入,才能深入了解案情、辅导当事人、发现疑点。

办好此类强奸案件的关键,在于叶斌律师团队抓紧14天黄金时期,多次会见、提交取保申请、呈捕后立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沟通,节奏紧凑、环环相扣。

承办人:叶斌律师、周庆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153-7242-316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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