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机电工吴某截留电缆余料,被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量刑三年起步。经孙天晨律师争取,改以职务侵占罪定性,获判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关键字:盗窃罪 职务侵占 缓刑 叶斌律师团队
2025年11月至2026年4月,吴某在杭州某重点工程工地任压接电缆线的机电工,单独或伙同两名工友,把本应上交被害单位的电缆余料占为己有,剥皮取铜出售,得款35万余元。
2026年4月29日,三人盗取电缆时被当场发现并报警,吴某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批准逮捕。2026年8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涉案39万余元移送审查起诉。
| 阶段 |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
|---|---|---|
| 侦查阶段 | 2026年7月27日 | 家属线上委托当日,孙天晨律师即会见吴某,辅导口供时发现定性偏差。 |
| 侦查阶段 | 2026年8月3日 | 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盗窃罪、涉案39万余元移送审查起诉。 |
| 审查起诉 | 2026年8月5日 | 完成三册卷宗阅卷,比对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梳理证据矛盾与数额口径。 |
| 审查起诉 | 2026年8月8日 | 递交法律意见书,论证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
| 审查起诉 | 2026年9月2日 | 检察机关采纳意见,改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并核减仅有吴某自述、无单据佐证的4万余元,指控数额由39万余元降至35万余元。 |
| 审查起诉 | 2026年9月3日 | 除全额退赔外,被害单位另索29万余元赔偿款,才愿出具谅解书。 |
| 审查起诉 | 2026年9月4日 | 吴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初始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 |
| 一审审理 | 2026年9月20日 | 经孙天晨律师与被害单位负责人多轮沟通,成功将赔偿款由29万余元降至10万元,取得谅解书;同日递交一审辩护意见,并就数额、单位过错及缓刑继续沟通,量刑建议改为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
| 一审审理 | 2026年9月23日 | 一审宣判,采纳量刑建议,对吴某适用缓刑。 |
(一)主体身份。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在于对单位财物有无主管、管理、经手职责,而非有无书面劳动合同。吴某经人介绍组建施工小组进场,担任小包工头兼小组长,对电缆承担接驳、截断、废料归库职责,实际岗位已使其落入该罪主体范围。
(二)职务便利。职务便利源于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工作便利只是熟悉环境、易于接近。压接电缆头工作的本质,就是对电缆进行切割、剥皮、接驳和铺设,吴某的占有行为恰恰发生在其经手电缆的施工环节,属于因工作需要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的经手行为,并非窃取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吴某还负责将废料交回仓库,对余料有保管职责。同案人供述与其一致,截留的均系补接电缆时的多余部分;仓库管理员亦证实,其每次申领不过三四十米、多为10米左右,皆因施工需要——被占有的电缆自始在其经手之下。
(三)财物归属。涉案电缆存放于工地仓库及施工区域,属被害单位所有。
(四)量刑档次。盗窃罪针对外部人员秘密取走他人财物,法定刑更重;职务侵占罪针对内部人侵占本单位财物,危害性、主观恶性均较轻,若按盗窃罪评价,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数额档次直接决定本案的法定刑幅度。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三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35万余元属“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具备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起诉意见书认定的39万余元,系吴某自述、微信转账、银行流水三组口径不一的数据相加:同一组微信往来,笔录、侦查统计与下家自述给出三个数字;4万余元现金存款仅有吴某自述,无单据佐证。另一被告人全程在岗仅认定8万余元,吴某同期在岗却被认定参与全部数额。基数未固定,亦无司法会计鉴定,应以客观证据能固定的范围为限就低认定。
仓库钥匙放在门外疏散指示盒内无人看管,后期仅剩一名管理员,对早八点前的领用并不掌握。单位采购本就多买3%,并确认约3%损耗正常,自身亦长期处置废料获利;负有电缆管理职责的施工人员更告知其有富余、让其“处理掉”,事后收受款项。吴某系其管理下的一线班组人员,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与一般侵占案件的行为人存在实质差别,量刑时应予考量。
案发后已全额退赔,损失全部挽回;到案当日即如实供述行为方式与销赃渠道,促成查明两名下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
综上,恳请贵院在三年以下幅度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与量刑建议,判决认定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本案关键的一步,在于变更罪名,而不是压低数额。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限于正式职工,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劳务施工人员、转包班组同样可以构成。
压接电缆头的岗位性质决定了切割、剥皮、接驳是履职必需,其占有发生在职务经手环节而非趁人不备的窃取。
起诉意见书的罪名认定并非终局,检察机关对事实与定性负有客观审查义务。辩护人阅卷后即递交法律意见书,把构成要件对应到在案证据,并辅以量刑差异测算,检察官在提起公诉前即完成纠错,避免了案件以更重罪名进入审判。
先将罪名改为职务侵占罪,使法定刑降至三年以下,再核减指控数额,最后落实退赃、坦白、初犯等情节。
工地涉财产犯罪案件数量庞大,“此罪彼罪”的辩护空间常大于数额之辩。遇到工地人员拿走施工材料的案件,不要急于围绕金额打转,先回到构成要件,把主体身份、职务便利、财物归属三个问题逐一问清,定性问题解决了,量刑问题往往迎刃而解。
承办人:孙天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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