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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合同诈骗案中,这三点能帮你摆脱“非法占有”指控

2026-05-29

核心辩护在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很多创业者和企业家,在合作项目出现问题时,最担心的就是被对方报警,指控合同诈骗罪。明明签了合同,拿了预付款,结果项目没做成,资金又被挪用到别处,最后血本无归。这时候,对方拿着合同和转账记录,到公安机关报案,说你以项目为名骗取资金。执法人员通常会指着合同条款告诉你:“你看,上面写得明明白白,钱要用在A项目上,结果你拿去做了B事,这不是诈骗是什么?”

这种用“结果”来倒推“动机”的逻辑,是很多合同诈骗案被刑事立案的常见过程。当事人自己也觉得冤枉,但好像又辩无可辩。作为专门处理欺诈类案件的律师,我告诉你一个核心要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辩护重点,不是去否认“没有履行A项目”这个客观事实,而是要向法庭证明,从签订合同到使用资金的整个过程,你的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不是非法占有这笔钱。这就是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关键——阐明“非法占有”的指控不成立。

一个被逆转的案例: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是关键

去年,我关注到外省某市法院判决的一个合同诈骗无罪案例,这个案子非常典型。被告人李某为了投资某项目,与丁某签订合作协议,由丁某出资,李某负责运营,并承诺60天内还本付息。但在合作过程中,李某伪造了第三方公司印章,还捏造了订货单,最终骗取丁某数十万元投资款。收到钱后,他没有把钱投到约定的项目里,而是拿去放贷和投资锂电池项目了。结果这两个项目都失败了,钱收不回来,丁某无法按约定拿回本金和利润,于是报警。

听到这里,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不就是诈骗吗?虚构担保、伪造交易、挪用资金、最终无法归还,诈骗罪的要素好像都齐全了。公诉机关也是这么认为的,建议判处几年有期徒刑。但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最终只认定李某构成伪造公文印章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逆转的关键,就在于辩护律师抓住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论证逻辑。

首先看资金用途。李某虽然没有把钱用在约定的项目上,但他投入到了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放贷和投资锂电池。他最初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些项目的盈利来偿还丁某的钱,这与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行为有本质区别。我不否认这种资金调动的随意性给合作伙伴带来了巨大风险,但从法律角度看,这证明了他内心没有永久占有这笔钱的想法。

履约行为和事后态度,是证明“非非法占有”的明镜

第二点,看履约行为。证据显示,李某在整个合作过程中一直有陆续还款,并且是在案发前主动在还,而不是等到被立案后才迫于压力去筹钱。这表明他一直在努力履行“60天返还”的合同约定。在案发前,他已经偿还了大部分款项。这种有持续履约行为的表现,与“空手套白狼”的合同诈骗特征完全不符。

第三点,看事后态度。李某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且自始至终承认这笔债务,从未逃避责任,一直在和丁某协商还款方案。一个真正想诈骗的人,早就人财两空、销声匿迹了,不可能还在努力解决问题。

此外,律师还从协议本身入手论证。协议里约定丁某只享受分红、不承担亏损,本质上是民间借贷。既然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协议性质其实是民间借贷,那么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自然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仅就李某伪造公文印章的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

这个案例揭示了现实中很多民营企业家的困境:他们可能只是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了,在合同管理和资金调配上犯了错,但初心并非要诈骗。当一个合作项目失败、资金链断裂时,不被轻易扣上“诈骗”的帽子,才是法律应有的态度。如果你也面临类似的合同纠纷与刑事指控,不要慌张,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判断。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可以先从梳理案情开始,看看你的情况属于哪一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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